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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怎么確定管轄權(訴前財產保全金額怎么確定)

2023.12.31 431人閱讀
導讀: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和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由作出該裁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至于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裁定究竟應由審判庭作出還是由執行機構作出,相關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自行掌握,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執行組執行,也有的由審判庭或由執行庭作出裁定,有關裁定的事項,只要沒有明確說由審判庭作出的,也可以由執行局作出,而且現行的執行體制中,各地法院執行局均設有裁決組(庭),完全可以對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

財產保全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管轄法院是1、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2、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5、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6、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客觀:

關于國內仲裁程序中財產保全的級別管轄,《執行規定》第11條已作了明確規定。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和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由作出該裁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關于國內仲裁程序中財產保全的地域管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被申請人住所地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不一致時,就會形成不同的基層法院對該財產保全案件的管轄競合。因此,當事人在財產保全申請書中必須寫明以下內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理由和事實依據;申請保全的對象(即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還是金錢;是物的還應寫明其價值)的所在地,以便于人民法院在確定管轄時作為參考。《執行規定》第3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第4條中規定“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主要考慮由審判庭和人民法庭執行迅速、便捷。至于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裁定究竟應由審判庭作出還是由執行機構作出,相關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自行掌握,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執行組執行,也有的由審判庭或由執行庭作出裁定。而《執行規定》第3條第(3)項中已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有關裁定的事項,只要沒有明確說由審判庭作出的,也可以由執行局作出,而且現行的執行體制中,各地法院執行局均設有裁決組(庭),完全可以對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案件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因為對財產保全的申請主要是審查是否存在導致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請人是否能獲得勝訴,在最終裁決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種假定,在申請保全時,可以不必把這一因素作為主要考慮對象。因此,可以不由審判庭來考慮案件的實質問題。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均由執行機構負責作出裁定并執行更為適宜。

保全財產后發現法院無管轄權

一 、已做訴前保全的法院無管轄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訴前保全是有管轄權的,如果因保全行為產生爭議的,由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訴前保全需要滿足的條件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二、擴展內容

民訴法108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很明確,應該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一個法院對案件的裁判權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轄權,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對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異議便認為取得了管轄權,也不能因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便視為達成約定管轄。特別是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因為管轄權是法律對法院審判職能的區域或等級性授權,不是當事人選擇就能決定的問題,當然這應該與當事人在幾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進行選擇相區別。所以法院無管轄權而判決是無效的,當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如果發現沒有管轄權法院可以繼續審理也可以撤銷原判,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應該在財產所在地起訴嗎

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積極的到案件所在地進行辦理,由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當事人員在辦理財產保全時,相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時,應積極的遞交案件證據和案件訴訟書,對案件的當時情況進行書明辦理。

一、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應該在財產所在地起訴嗎

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2、采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管轄:

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原則上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這里需要注意: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與案件的管轄不同。此時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管轄權并實際采取了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此系特殊規定。

(2)申請人起訴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選擇權。

(3)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訴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對因訴前財產保全而取得管轄權的限制。

3、當事人申請財產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前財產保全沒結果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訴訟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系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制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后,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后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準、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民訴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09條規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因申請人在訴前財產保全后三十日內起訴而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筆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賦予訴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后,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4、被保全財產范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對象,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

我國人民法院在辦理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遞交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準,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應對這類案件的財產進行保全辦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時,應駁回這類案件的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一、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

不管訴前還是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都是起訴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管轄。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財產保全管轄

法律分析: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2、采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管轄:

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原則上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這里需要注意: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與案件的管轄不同。此時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管轄權并實際采取了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此系特殊規定。

(2)申請人起訴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選擇權。

(3)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訴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對因訴前財產保全而取得管轄權的限制。

3、當事人申請財產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已做訴前保全的法院無管轄權

法律主觀:

訴前保全的管轄 法律規定

關于訴前財產保全管轄法院的規定是,當事人應該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不過,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應該在30天之內起訴。起訴的時候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起訴,或者也可以向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一、訴前保全管轄法院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意見》

3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第三條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

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由此可見,關于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這樣才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凍結等相關保全措施,但是向法院起訴時選擇的起訴法院,原則上可以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不一致。

訴前保全管轄法院的規定

法律分析:訴前財產保全管轄級別法院的規定是由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列明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保全請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

2、擔保

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財產可以為現金、房產或車輛。現金擔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帳戶;房產擔保的,需提交產權登記部門的無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證明原件,出具產權證明原件并提交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汽車擔保的,需提交車輛登記部門的無抵押和未被查封證明原件,出具所有權證明原件、購車發票原件和車輛財產、第三者責任保險證明原件并提交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提交擔保書的同時擔保財產所有人本人應到法院簽名蓋章確認擔保意見和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為了在法院判決后裁判能夠生效并且順利得到實現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的。而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那么,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是哪個呢?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什么條件呢?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有什么區別呢?下面,我將針對上述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接下來大家就跟著我一起來看看吧。

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一、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

不管訴前還是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都是起訴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管轄。

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6、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不管訴前還是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都是起訴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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