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量刑標準(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認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立案標準: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8、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量刑標準: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本行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學習和生活的保證。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本行為侵犯的對象是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一般違法人員和犯罪嫌疑人。本行為表現為非法對被侵害人身體實施強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動自由受到限制。本行為表現為非法性,即無法律根據性。在我國,除了公安、安全、檢察、法院四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對公民進行拘留、逮捕或變相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即使是公安、安全、檢察、法院四機關不依法定程序和手續而逮捕或拘留他人,也是非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拘禁的方法,也可以是捆綁、禁閉、監禁等方法,還可以是辦“學習班”、“隔離審查”等非法剝奪或者變相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以下情形不屬于非法拘禁:1人民群眾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通緝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越獄逃跑的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扭送到司法機關的;2為防止精神病患者行兇傷人而將其暫時隔離的;3實行正當防衛而將犯罪嫌疑人暫時捆綁并押送司法機關的;4為了控制疫情需要,依法進行的防疫隔離措施。
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法制觀念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于泄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查取證,逼取口供;有的是耍特權、擺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以勢壓人等。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本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無以下罰款。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在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1未使用毆打、捆綁、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時間較短,后果較輕微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較短,主動認識錯誤,或者經勸阻及時改正的;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較短,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但是,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不適用“情節較輕”的處罰。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非法拘禁罪是有區別的。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拘禁罪:1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2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3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蜃詺⒌?4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的輕重、危害大小、動機和目的、拘禁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行為的性質。
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如何判刑
法律主觀: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對其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怎么定刑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對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罰會根據不同情況而定,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同,處罰也會不同。所以限制人身自由涉及到非法拘禁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是因為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他人死亡的還會判處更重的刑事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為。
限制人身自由既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肯定是具有強制性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1,不顧及他人意志,強行使他人處于被管束之中:2,使用強制性手段,如實施捆綁、關押、禁閉二、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1.身體自由權,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精神自由權,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綜上我們可以知道,每個人都擁有人身自由權,法律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剝奪他人自由量刑標準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會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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