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什么是非法獲得個人信息
法律分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已經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第二百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已經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一旦發生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那么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通常情況下包括有刑事方面的處罰,也包括有行政方面的處罰,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不同判斷。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進一步明確了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的 定罪量刑標準 ,這也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根據這一解釋,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獲利超5000元可獲刑三年。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等10個方面內容,將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曾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了修改: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增加規定“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改后,“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和“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于高發態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坦言,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化,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對此,9日發布的解釋第四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二是根據《 網絡安全法 》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也屬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何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解釋對這一認定標準也作了明確規定,基于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50條以上”“500條以上”“5000條以上”的入罪標準,對于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算“情節嚴重”;對于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標準則是500條以上;對于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標準為5000條以上。此外,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都被規定為“情節嚴重”。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也將其規定為“情節嚴重”。對于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內鬼”,本次解釋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解釋也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也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顏茂昆表示,本次出臺的解釋另一大亮點,是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罰金最高可達違法所得的5倍。根據解釋,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您好,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規定
一、擴大犯罪主體范圍
原條文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規定單位可觸犯上述兩罪名的同時,亦限定了犯罪主體的范圍。該犯罪主體的設定主要是考慮到國家機關以及相關單位通過主管各項行政事務、經營壟斷性行業以及負責公民日常生活等情況,掌握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故應針對上述機關、單位就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作出相關刑罰性規定。
但隨著各類社交、購物、第三方支付等網絡平臺的出現,以及上述平臺單位要求公民實名注冊并提供相關身份信息的行業要求(如支付寶以及微信的實名制),公民的個人信息逐漸亦被上述單位所掌控。此時,基于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同時考慮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并不適用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之外的單位或個人,《修正案》第十七條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修正案》第十七條新規定刪除了原條文中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這一主體規定,將上述兩罪名的犯罪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及單位,擴大了犯罪主體并為除原規定的犯罪主體意外的單位觸犯上述兩罪名的追責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犯罪客觀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為
原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其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或是“非法提供”。《修改案》中將“非法提供”修改為“提供”,根據原規定的立法原意并綜合相關判例,筆者認為“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于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為。而此時將“非法提供”修改為“提供”,體現的是立法者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一種絕對保護的態度,即無論何種形式的“提供”,只要是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等國家規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規定,此時對于行為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并不合符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
三、增設量刑格,對犯罪情節進行細分
《修正案》實施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將有兩種量刑情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文的修改提高了觸犯本罪名的法定刑,根據條文的第二款,立法者對于原“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信息后又將信息泄露的情形,持嚴厲打擊的態度,對于此種情節應予從重處罰。
四、填補了原規定的空白之處
從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中所規定的兩個罪名可知,個人/單位接觸公民個人信息的途徑、方法共有下列幾種:履行職責、提供服務、竊取、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其中對于竊取或者其他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手段,于原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中已有規制;而對于通過合法手段獲得公民個人信息而又將該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的行為,上述法條僅就其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兩種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規制。換言之,對于通過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以外的方式合法地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將該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的行為,現行刑法并無相關處罰的規定。《修正案》恰好對該空白之處作出彌補。
現階段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情況已愈趨嚴重,在完善了針對公民信息保護的相關刑法規范的同時,相關部門亦應加強執法、打擊犯罪的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同時,更應做到執法必嚴。
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與之前的法律規定的區別主要在四個方面,擴大犯罪主體范圍、犯罪客觀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為、增設量刑格,對犯罪情節進行細分、填補了原規定的空白之處。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以及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為。“提供”的方式沒有限定,凡是使他人可以知悉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屬于提供。凡是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屬于“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如購得、騙取、奪取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歷經兩次立法修改。
(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兩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
根據2009年修正后的《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確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對具體規定予以細化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對《刑法》第253條之一的內容作出較大調整。第一,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確立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第二,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第三,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第四,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增加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現行《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與自由。公民個人信息關系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開展、正常生活狀態的維持,不僅關涉個人名譽,同時影響個人的社會評價。公民個人信息的破壞或侵害,既可能給公民帶來物質上的損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傷害,并影響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社會政治生活中各項權利的實現。
(二)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以及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作為本罪行為對象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因此,公民生理狀態、遺傳特征、經濟狀況、電話通話清單、個人具體行蹤等也包括在內。“公民”不包含單位與死者在內。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具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侵害他人個人信息安全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特定目的與動機不算是本罪的責任要素。即行為人在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之后故意進行侵害行為,但是行為人侵害個人信息的目的各不相同,有僅供自己使用的,有為了進行商業推銷的,也有為了用于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
刑法修正案九隱私的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是在1997年通過的,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刑法的 罪名 及規定已經不能與時俱進了,所以有了刑法修正案這樣一種做法,信息時代的到來使得人們之間的聯系越來越便利,但是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也越來越沒有安全感,因此隱私權的保護就逐步被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因此在 刑法修正案九隱私 的保護就凸顯出來了,具體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刑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 盜竊罪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三大變化 1、變化一:不需特殊身份 皆可被追刑責 《刑法》第253條原條文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網絡購物、支付平臺的興起,公民在網上實名注冊并提供個人詳細信息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從而使這些單位輕易地獲得了公民個人信息,也由此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嚴重,急需法律嚴加規制。“修九”第17條將上述兩罪名的犯罪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及單位,即凡是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 的個人及任何單位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2、變化二:獲取方式不限 彌補追責空白 根據《刑法》原條文規定,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僅就個人或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兩種途徑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規制。對于通過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將該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的行為,現行刑法并沒有相關處罰的規定。“修九”恰好彌補了這一空白點,擴大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打擊范圍。 3、變化三:最高刑提至7年 加大處罰力度 對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罰,《刑法》原條文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修改前凡是構成此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而“修九”則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時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從中可見立法機關大大加強了對此罪的打擊力度。 經過上面對于 刑法修正案九隱私 保護的介紹可以看出國家立志對于隱私權保護的重視,特別是對于可以運用自己職務之便來侵害他人隱私權的群體,他們不僅是喪失了自己的職業道德,更是違反了國家法律 法規 ,勢必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上面的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了解。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屬于什么案件
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已經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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