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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

2024.01.06 254人閱讀
導讀: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什么和什么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主觀:地方性法規 可以設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 、吊銷 企業營業執照 以外的行政處罰,和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內進行具體規定,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地方性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什么以外的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法規需要對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給予的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徼納罰款。法人員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人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什么以外的行政處罰

1、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什么和什么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

地方性法規 可以設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 、吊銷 企業營業執照 以外的行政處罰,和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內進行具體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可以。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但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地方性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懲罰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什么以外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二是對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以及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即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這五類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和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經過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所以行政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規定或者懲罰性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即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執照、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不能夠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所以地方性法規不能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出限制性規定或者懲罰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嗎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什么

法律主觀:

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的處罰具體包括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限制人身自由。若是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2、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嗎?

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

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權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才受到限制。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個效力更高。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可見,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個效力更高。

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法規,地方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

3.適用范圍不同行政法規適用于全國范圍,地方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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