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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工傷職工(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有影響嗎)

2024.01.06 204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嗎

1、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員工可以的。但需要的注意的,這個不能勝任不是隨口說的,是必須要員工存在不能勝任的事實,不是用人單位亂編的一個理由,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就不需要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后,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之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

法律分析:公司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一項明確規定,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間。所以,醫療期屆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該合理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仍然不能勝任新工作的,這時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嗎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具體如:

1、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應該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資為由與勞動者解除,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后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3、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為2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因為工傷現在因不能勝任原工作,我要求辭職,有無經濟補賞

工傷職工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并不屬于“被迫離職”情形,員工主動辭職無法獲得經濟補償。如果員工工傷后無法從事原來的高強度工作,可以要求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如果無法安排,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辭退員工,合法嗎

公司如果要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首先公司要有相關的考核,其次要對該員工進行專項培訓或者進行調崗,如果還不行的話,才能辭退,不需要給補償。不滿足前面兩項,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那就是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補償嗎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補償。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應該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資為由與勞動者解除,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后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是: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綜上所述,交付了定金代表著雙方已經達成了最終的決定,如果交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責任而違約,那么同樣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收定金的一方無需退還這筆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違反合同的條款,那么是需要承擔雙倍的定金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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