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如何繼承(公房拆遷是如何補償)
父親的公房在拆遷之前兒子已經去世了,公房后來拆遷后,父親也去世了,孫子女有爺爺的遺產繼承權嗎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一般情況下孫子女對爺爺的遺產有繼承權。
在無遺囑、遺贈等特殊情況下,父親的遺產由父親的配偶(如果還在世的話)、子女、父母(如果還在世的話)繼承,由于兒子先于父親死亡,所以本應由兒子繼承的那部分遺產,由兒子的子女-孫子女代位繼承。
以上回答僅根據您的描述作出,如有疑問可以詳細描述或聯系我。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父親死了以后的公房由兒子買斷后再拆遷的房屋,母親和兒子怎樣分配
此事關于公產房,各地規定不同。
如果已經辦理更名,其它人無權得到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權順序的概念:繼承權是指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繼承權順序則是指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時應遵循的順序規則。
繼承人的繼承權順序的特點如下:
1、法定性,所謂法定性,是指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由法律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直接規定的,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2、強行性,所謂強行性,是指對于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變,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但不能放棄自己的繼承順序。
3、排他性,所謂排他性,是指法定繼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繼承順序參加繼承,前--順序的繼承人排斥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只要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后一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4、限定性,所謂限定性,是指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僅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的限制,雖有前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遺囑人也可指定后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繼承權順序的內容,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5、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單位分的公房可以繼承嗎
法律主觀:
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房屋使用權沒有房屋所有權,不能繼承。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另外要特別注意,如果公房被拆遷時,承租人死亡且無共同居住人,則該公房的動遷安置補償款由承租人的繼承人所有。
法律客觀:
依據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從這條規定來看,公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不屬于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結合以上法律的規定,公有房屋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而個人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為個人遺產繼承。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繼承處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對于公有住房應當如何處理呢?依據我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規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同。司法實踐中公房承租人的變更更為復雜,依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外遷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本C合以上論述,公有住房不能繼承產權,只能變更承租權。
拆遷公房怎么繼承
法律主觀:
雖然公房不能成為被 繼承 財產,但實踐中,對于公房的承租權,合法 繼承人 是有權主張的。那么,當公房 拆遷 遇上繼承,承租人沒有進行變更的情況下,首先就需要確定誰有權對公房的承租權進行繼承,而所有正當的權利人都可以在公房拆遷中作為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老人留下的公房怎么繼承
公房不能夠繼承。公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未出售前產權歸國家所有。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公房不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進行繼承分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另外要特別注意,如果公房被拆遷時,承租人死亡且無共同居住人,則該公房的動遷安置補償款旅純由承租人的繼承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李鎮碼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哪哪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拆遷安置房如何繼承?可以銷售嗎?
如今很多城市都發展迅速,都在進行拆遷改造,以打造更加輝煌的城市。如果需要拆遷居民的居住地,就必須要給居民安置房,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國家也做了統一的規定。但是我們知道修建樓房是需要過程的,到房產證辦理到手,一般也需要5年以上的時間,這段時間如果安置房主出現什么以外,那么拆遷安置房如何繼承?可以進行買賣嗎?
拆遷安置房如何繼承?
1、有遺囑的按遺囑,無遺囑的父母,子女,配偶均為第一繼承人,按人均分。
2、咨詢當地公證處。
3、需要的材料:拆遷協議書、安置單、產權注銷證明
4、拿到繼承公證書以后,辦理房產登記時可以直接改為子女(繼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產的繼承一樣處理。
若屬征地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需先至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到市國土局補交出讓金,再由繼承人帶好無錫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繼承權公證書、房產證、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配圖(由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提供)以及其他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有關證明材料至房產登記機構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手續。
拆遷安置房可以銷售嗎?
很多人購買安置房時看重產權轉讓和價格,卻忘了關注該安置房的銷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實,安置房能否銷售要依具體情況來定。
相關人士介紹,嚴格意義上,不能轉讓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幾種情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于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預約銷售因為沒有看到產權證,購買時的房屋情況不能只聽業主一面之詞。如果買到的安置房其實是公房,雖然購買程序合法,還是被判無效。
簽訂預約合同時,要到土地房產局核實該安置房的性質,轉讓是否合法。如果業主已婚一定要夫妻雙方都簽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轉讓的授權書,業主未結婚的要請其出示未婚證明。
請問一下公房拆遷怎樣繼承?
1、因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對該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權利而無所有權,不屬于其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遷前身故,因為原承租人身份無法獲得的補償,這一身份利益也無法作為遺產分割。
2、《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3、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4、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5、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成為遺產。
公房拆遷可以繼承嗎
法律主觀:
對于公房的拆遷補償款,一般不可以由承租人的繼承人來繼承。因為公房不屬于承租人所有,其拆遷補償款當然也不屬于承租人所有。而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可判斷,拆遷補償款不屬于遺產范圍,不得進行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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