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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結婚年齡生育藥罰多少

2024.01.07 331人閱讀
導讀:未婚先孕登記罰款怎么算: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以山東省為例:《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未滿年齡生育罰款多少

法律分析:男性公民結婚最低年齡是二十二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的,雙方分別按照當地居民年收入的兩到四倍繳納罰款。如果雙方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生育,但是沒有辦理結婚手續的,也要繳納罰款,這個標準會低很多,大致在年收入的零點五左右。

法律依據:《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民法典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生孩子需要罰款嗎?

根據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因此,如果不到 法定結婚年齡 ,則無法 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如果沒有結婚先懷孕的,只要在生育小孩前辦理結婚登記,并向計生部門辦理生育登記,計生部門不對其征收 社會撫養費 ,也不會罰款。所以要是在結婚的時候只是懷了小孩,但還沒有生下來,就不算違反法律,也不會被罰款。如果沒有登記結婚而先生小孩是違法行為,要繳交社會撫養費,繳交標準按其生育小孩的時間及戶口性質等情況來計算。沒有結婚就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屬城鎮居民的,對雙方分別按你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屬農業居民的,對雙方分別按其戶口所在鎮(區)的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會撫養費。一般基本上都能處罰上萬元。具體的在所在市的計劃生育局都有計算標準。未婚先孕登記罰款怎么算: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后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征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是 國家工作人員 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結婚年齡不夠,就生育了,法律上罰款多少?

不符合條件生育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不同地區社會撫養費規定不一樣。以山東省為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孩子的戶口跟隨父母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擴展資料

不符合規定生育繳納社會撫養費上戶口案例:

房山區8歲男孩小杰(化名)因為母親交不起33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俗稱“超生罰款”),至今是“黑戶”,無法上學。

為了讓兒子有戶口,小杰的媽媽劉菲(化名)將要求“必須先交清社會撫養費才給上戶口”的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其拒絕為其子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違法。今天,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劉菲是房山人,她與王某在外地結識后同居,并于2005年生下小杰。此前,劉菲與王某各自育有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都判給了前任。2008年,劉菲與王某解除同居關系,小杰由劉菲撫養。

2010年,劉菲帶著小杰回到北京,但她所在的村大隊拒絕為小杰辦理人口普查登記及戶口登記。經她向國家人口普查辦反映情況,2010年7月,村大隊雖完成人口普查登記,但當劉菲去房山公安局戶籍科辦理小杰的上戶口手續時,被告知需要計生委出具的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

房山區計生委認定小杰是“超生”,屬于其父母違法生育的第三個子女。

2012年10月,房山計生委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依照規定對劉菲和王某按2011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4倍,征收社會撫養費333466元。

33萬余元對沒有穩定工作的劉菲來說是“天文數字”。而小杰的爸爸王某也生活拮據,且于2013年初病亡,社會撫養費壓在劉菲一個人身上。無奈之下,10月9日,劉菲將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其拒絕為其子辦理戶口登記的行政行為違法。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在向法庭遞交的答辯狀中稱,因為原告無法提供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所以民警依據北京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拒絕為其子辦理戶口登記。

計生證明作為上戶口的前置條件,原因是各地政府都有層層加碼的計劃生育考核指標。

在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的重壓下,如果基層政府屬地出現一個計劃外生育行為,所有工作可能都是徒勞,自然派生出很多關聯的行政懲罰措施,“與孩子的戶口捆綁”逐漸成為不少地方政府控制計劃外生育、確保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威懾性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33萬社會撫養費卡住8齡童上戶口 媽媽訴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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