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從受理到最后仲裁需要多久
勞動仲裁申請到受理要幾天
法律主觀: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審理勞動仲裁需要多久
法律主觀:
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自己的勞動糾紛案件后,大多數勞動者都想盡快的解決該糾紛,所以會想知道它的審理期限。一、審理勞動仲裁需要多久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2、由于近年來勞動仲裁案件較多,仲裁員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經常會出現超出審判期限的情形。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這種情況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二、勞動仲裁受理時間是多久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對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經過仲裁裁決或者沒有拿到仲裁辦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勞動糾紛案件。2、在決定受理仲裁申請和開庭之間存在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和被申請人遞交答辯狀這兩個程序,在此期間被申請人可以行使答辯的權利。如果被申請人未在期間進行答辯的,也可以在仲裁開庭時口頭答辯。3、仲裁委員會應該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發現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最快多久出結果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理論上最快3天內作出裁決,但現實生活中不會這么快,原因在于:
第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二,自受理之日開始,仲裁庭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三,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2、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3、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4、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5、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6、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7、其他情形。
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3、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4、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5、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6、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7、其他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
(三)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中止審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仲裁流程需要多久
勞動仲裁流程需要一般一個月左右,通常不會超過四十五日,此日期從仲裁申請被仲裁委員會受理之日起開始計算。仲裁請求在被受理之后,若是發現案情比較復雜,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得出仲裁結果,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請求。
勞動仲裁流程需要一般一個月左右,通常不會超過四十五日,此日期從仲裁申請被仲裁委員會受理之日起開始計算。仲裁請求在被受理之后,若是發現案情比較復雜,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得出仲裁結果,也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請求。
一、勞動仲裁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仲裁流程需要一般一個月左右。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勞動仲裁流程主要有哪些
1、仲裁庭的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的組成。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4、開庭。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不公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8、裁決的作出。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與訴訟一樣,仲裁也是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的,仲裁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受理了公民、亦或者是單位的仲裁請求之后,需要按照流程審理糾紛、并且在既定的時間范圍內得出仲裁結果。對于不按照流程審理案件的情形,相關仲裁委員會成員可能會受到處罰。
申請勞動仲裁要多久
申請勞動仲裁從遞交書面仲裁申請,然后到仲裁結束,大概需要1到2個月的時間。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
2、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勞動關系相關證明,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
勞動仲裁需要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的主體,是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原、被告 勞動爭議案件的原告,是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可能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勞動爭議案件的被告,是指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勞動爭議另一方起訴,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
1、勞動者的訴訟主體資格 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發生爭議的一方勞動者死亡的,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問題。《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勞動爭議案件,從歷史上看是從民事案件中分離出來的,因此,在目前《勞動法》尚不十分完備的情況下,認定其當事人也應參照《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原則。同時,基于死亡職工與其原所在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出現了其直系親屬等利害關系人與該用人單位之間的附隨關系,因職工死亡發生的保險待遇等爭議,往往是該附隨關系主體之間的糾紛。所以,在這類勞動爭議案件中,死亡職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直系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應當作為訴訟主體參加仲裁。
2、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 作為勞動法律關系另一方的用人單位,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勞動者的人事關系、工資關系和勞動關系相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這種情況是勞動用工機制健康發展、良性循環的模式和必然。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無論何種勞動爭議案由,該用人單位均毫無疑問地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
(2)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不相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這種情況,是我國現階段勞動用工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又分以下兩種情況:
①勞動關系、工資關系與人事關系不一致的情況。即勞動者人事檔案關系在原單位,因法定事由(如被指派)到具有法人資格、通常與原單位為上下級關系的新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工資關系轉移至新的用人單位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與勞動爭議的具體案由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果是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爭議,應由簽訂勞動合同的原用人單位作為訴訟主體;如果是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決定而引發的爭議,則訴訟主體一方應是作出開除決定的用人單位。開除是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所作出的最嚴重的行政紀律處分,但是因為勞動者的人事關系不在新的用人單位,所以開除決定應在征得原用人單位同意后作出。如果不經原單位同意,開除決定不符合程序,應予撤銷。除上述兩種情況外,諸如工資等方面的爭議均應由新用人單位作為訴訟主體一方。
②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與工資關系、人事關系不一致的情況。即,勞動者人事檔案關系和工資關系在原單位,因法定事由(如停薪留職等)到具有法人資格的新的用人單位,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訴訟主體資格也應依具體案由來分析: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發生的是勞動合同糾紛,訴訟主體一方應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原用人單位;如果發生的是工資爭議,則參加訴訟的應是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即現工作單位;如果發生的是醫療保險爭議,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脫離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應由其醫療保險手冊所在單位作為訴訟主體。除上述案由外,諸如辭退、除名等爭議,則應由作出該決定的用人單位作為訴訟主體。
(3)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以上所討論的訴訟主體用人單位一方,均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法人資格的個體工商戶作為用人單位的情況也很普遍。《民法通則》第26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作為勞動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參加訴訟的,不應以其所起字號作為訴訟主體,而應以注冊核準登記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個人作為訴訟主體。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個體戶掛靠鄉鎮集體企業的情況,由被掛靠企業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這類企業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案件,特別是發生工傷等用人單位負有賠償、補償義務的勞動爭議案件時,個體工商戶應直接承擔義務,被掛靠的單位也應當從掛靠之日起至事故發生之日止所收取的管理費中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應將個體工商戶、被掛靠的企業一起列為被告人參加訴訟。
(4)用人單位合并分立后的主體資格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完善,企業法人的合并、分立逐步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經濟現象。那么在這種用人單位處于不斷變化的形式過程中,勞動者應當向誰主張權利呢?我們認為,如果是在勞動爭議發生后,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人民?院判決前,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的,應由承擔其權利義務關系的新的法人單位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或仲裁。
(二)第三人 勞動爭議案件第三人,是指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原、被告已經開始的勞動爭議訴訟中來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爭議案件出現第三人的主要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出現了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三人:
①企業主管部門越權作出不適當決定的。例如,調動下屬企業職工變更勞動合同不與企業或職工協商,或者不通過企業直接處分職工的。
②合作、聯營企業或企業集團主要負責人承擔不了責任,應由合作聯營各方分擔的。
③勞動者跳槽,用人單位使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的。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多長時間?
勞動仲裁需要45日內。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發生后一年之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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