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區別(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區別舉例)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法律主觀:
1、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雖然都屬于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2、兩者的概念和分類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1)行政處罰。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了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4)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二)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分為:(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余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于行政拘留的規定是具有一定嚴謹性的,是一種行政處罰,其他還有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以及沒收非法財產等。行政拘留的后果是很嚴重的,相關犯罪人員不僅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同時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也會受到影響。希望廣大行政人員恪盡職守。
法律客觀: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區別
法律分析: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區別有:1、概念不同。2、法律特征不同。3、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公民可以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但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能附帶性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簡述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
【答案】: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對象或者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影響的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相對的概念是抽象行政行為,指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指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范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在于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的是特定的對象以及事項,該行為的作出將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直接的影響,而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以及事項,該行為的作出并不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直接的影響。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1、概念不同。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征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中,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別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區別如下:
一、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范文件和非規范文件。
2、具體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是狹義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1、調整范圍不同。
前者針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是特定的;后者所規范的事項和針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是不特定的。
3、能否反復適用。
前者只對其所針對的特定的人一次有效,對他人沒有約束力;后者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能反復適用。
4、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方式不同。
前者是直接影響;后者則是間接影響,要通過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來實現其目的。
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
1、執行性的抽象行政行為
指為執行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其特征是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
2、補充性的抽象行政行為
指根據法律或者上位規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位規則需要補充完善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約束下創設一部分補充性的新的權利義務。
3、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
指行政機關直接對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尚未規定的事項,在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內,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創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征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國家行政權的運作,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的行政目標,因而與立法行為和司法行為相區別。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法律行為,是以它所擁有的行政職權為前提的。
2)具體行政行為只對特定對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所謂特定對象可以是某一相對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還可以是特定的行為。如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處罰的對象是特定的人--違反交通規則者。
3)具體行政行為能直接產生有關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增加或者減少。
4)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它由行政主體單方作出,其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對人的同意為前提。如交通管理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不必得到違反交通規則的人的同意。
抽象形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它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人,而不是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約束力。抽象行政行為是約束相對一群公民和組織的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間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對行政相對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的變化,而是使有關行政相對人擁有產生權利義務變化的依據。
3)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往后效力。它針對往后的事件作出,并只適用行政規則制定以后的行為和事件。
簡述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如下: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法學中的兩個重要概念,它們在性質、特點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區別。
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一般規范形式存在的行政行為,它對一類或多類對象產生普遍的約束力。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是具有普遍適用性和一般約束力,適用于廣大公民或組織。它通常是通過規章、規則、命令等形式表達,具有一般性的規范性內容。抽象行政行為的例子包括行政法規、政策性文件等。
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對具體個案或個別對象作出的行政行為,它對特定的個體或對象產生直接的約束力。具體行政行為的特點是針對具體的個案或特定對象,具有具體性和個別約束力。它通常是行政機關對具體申請、投訴、申訴等事項做出的決定、批復、許可等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例子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等。
在效力上,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適用于所有適格主體,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而具體行政行為對特定主體具有直接的約束力,效力有時會受到特定情況或法律規定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并不是完全獨立的概念,它們常常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抽象行政行為往往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制定和執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指導,而具體行政行為又可以對抽象行政行為的適用和具體實施進行補充和細化。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如下:
1、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國家行政權的運作,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的行政目標,因而與立法行為和司法行為相區別,是行政主體的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只對特定對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所謂特定對象可以是某一相對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還可以是特定的行為。如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處罰的對象是特定的人。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五十二條
【法院不立案的救濟】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后果是什么
1、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在實際工作中,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主要是由于該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理論概念。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對象是特定的,如果一個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那么這個行政行為一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為具體分為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此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約束力,一經生效即產生;確定力;執行力,使用國家強制力實現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義務安排。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于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概念和分類不同、產生效果不同。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如下:
一、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1、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
2、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二、兩者的概念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
三、兩者的分類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執行。
2、抽象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為、自由裁量行為、要式行政行為和不要式行政行為。
四、產生效果不同:
1、抽象行政行為不直接產生影響普通公民權利義務的效果。
2、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某個或某些公民的權利義務,如張三被罰款五十元,就負有繳納五十元罰款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具體行政行為
百度百科-抽象行政行為
中國教育網-解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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