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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的概念是什么(破產重整的概念是什么)

2024.01.08 540人閱讀
導讀:法律分析: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破產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

企業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重要內容。是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即對該企業進行重新整頓、調整。即不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進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組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的制度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2 0 0 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等事項作出若干規定。例如,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通俗講,不是嚴謹的法律概念啊。破產就是喪失償債能力。清算就是在喪失償債能力后,將債務人現有的資產處置掉并按照一定規則償還全部債務。資產重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聯系前面的兩個名字,我估計你這里的資產重組應該是破產重整。破產重整是指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說白了就是通過債權人減少債權、引入新的投資人或原有的出資人出局的方式,使企業輕裝上陣起死回生。

法人破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清算:對終止的法人的業務和財產進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債務進行清償,使法人在法律上消滅的程序。

法人終止前必須進行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決策機構成員為清算義務人。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主體資格不消滅),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破產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叫“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破產重整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關門清算,從而獲得重生的機會。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此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規定進行重整。《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有什么區別

破產重整是指對于已經具備破產的原因但是還有再生的希望的公司,在法院主持之下進行業務上的調整幫助其恢復經營。破產重整往往和破產重組相混淆,雖然兩個概念一字之差但是卻是完全不同的意思。破產重整和破產重組的區別在于破產重組是對企業挽救的行為操作,操作的當,公司可以進行正常運行,一旦決定破產清算,企業完全沒有了存在的可能,而破產重組的態度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爭取實現各資產增值的現象,破產清算是消極地不再看好任何增值機會,且將財產進行債務人償還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破產重整的概念是什么, 公司破產重整對企業帶來的影響主要有哪方面

一、什么是破產重整?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商,并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破產重整的優勢有哪些?1、破產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因此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受理了破產重整,所有的其他訴訟程序的執行都將中止,如欠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還,甚至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也將不被執行;2、市場化特征更突出,如破產重整提出方主體多元化,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重整申請,再如新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整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著積極的作用;3、重整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整程序允許的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不僅可采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采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此外還有重整方式的多樣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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