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管轄的14個罪名(檢察院管轄的14個罪名口訣)
檢察院管轄的14種職務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14個罪名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設區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規定。
檢察機關在立案偵查司法人員涉嫌14個罪名的職務犯罪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委員會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委員會溝通,并根據溝通情況,確定由有利于查辦案件的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分別偵查,最后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全案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檢察機關自偵14個罪名
法律分析:
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檢察院自行偵查14種的案件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具體罪名: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哪14種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檢察機關也明確了,修正后刑訴法留給檢察機關的部分職務犯罪偵查權如何使用和相關機構設置的問題還在研究之中,將盡快出臺相關規定。同時,保留的偵查權將統一由市級及以上的的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即如果設置專門履行保留偵查權的相關機構,也僅設置在市級及以上的檢察機關,縣區等一級基層檢察機關將不會再設置相關機構,最多是配合上級機關辦理相關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二條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三條 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七條 檢察官的職責:
(一)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四)開展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工作;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對其職權范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什么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檢察院管轄的罪名都有哪些呢?02具體包括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3.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4.暴力取證罪(《刑法》第247條);5.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6.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條第一款);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二款);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三款);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9條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400條第一款);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400條第二款);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401條)。
檢察院14種罪名偵查權
法律分析:檢察院進行立案偵查的14種具體罪名如下: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
7、玩忽職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12、私放在押人員罪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14個罪名是什么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檢察院自偵案件范圍14個罪名
法律分析: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享有的偵查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案件;二是人民檢察院有必要直接受理的且需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案件。
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職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的十四種案件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具體罪名如下: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逃脫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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