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能抓人嗎(檢察院能抓人嗎現在)
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能抓人嗎
公安局檢察院能抓人,法院不能直接抓人。 《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羈押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 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 批準逮捕 書,連同案卷材料、 證據 ,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批準逮捕中的訊問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 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 證人 等 訴訟 參與人,聽取辯護 律師 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檢察院會抓人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可以”抓“政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等)。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對涉案人員,可以決定拘留、逮捕,但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可以下達”抓“的命令,由公安機關抓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可以抓人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可以抓人。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有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檢察院能抓人嗎
法律主觀:
檢察院能抓人,檢察院下設的反貪局可以直接對涉嫌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人員或相關的其他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性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檢察院有資格抓人嗎
法律分析:檢察院是司法監督機關,而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公安機關抓人是需要檢察機關批準的,檢察機關當然是有權直接抓人,只要是檢察機關認為形勢需要,就可以繞過公安機關直接抓人。但是,檢察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如果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或是犯罪證據不足,嫌疑人被判無罪,檢察機關是不能不放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醉駕到檢察院會抓人嗎?
醉駕犯罪事實提交到檢察院后,肯定會批捕抓人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醉駕行為,已經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完畢后,需要提交到檢察院進行批捕,在批捕后立即抓人逮捕。
一、醉駕到檢察院會抓人嗎?
會,檢察院通知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主要是根據由當地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真對當事人危險駕駛一案審查起訴材料為根據,由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依法進行訊問的法定程序因素,當事人對檢察院的傳喚不必做太大擔心。但最終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會對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如危險駕駛罪等具體行為)起訴到人民法院是避免不了的。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駕行為由于需要刑事責任,所以是肯定要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司法判決三個程序處理的,檢察機關在接到醉駕的犯罪事實后,需要對醉駕的犯罪事實進行審查認定,由于醉駕的犯罪事實比較容易認定,所以肯定會批捕。
檢察院可以抓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抓人。檢察院下設的反貪局可以直接對涉嫌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人員或相關的其他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性措施。司法強制措施包括司法挽留、罰款和拘傳,這些司法強制措施均是要依法采取的,比如妨礙訴訟、妨礙執行或必須到庭的被告才能采取,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必須要法院院長簽字才能實施。檢察院是司法監督機關,而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公安機關抓人是需要檢察機關批準的,檢察機關當然是有權直接抓人,只要是檢察機關認為形勢需要,就可以繞過公安機關直接抓人。但是,檢察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如果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或是犯罪證據不足,嫌疑人被判無罪,檢察機關是不能不放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三)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
(一)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轄市人民檢察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三)基層人民檢察院,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條 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檢察院的組織、案件管轄范圍和檢察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檢察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檢察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轄區內特定區域設立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辦了取保候審檢察院還會抓人嗎
一、辦了取保候審檢察院還會抓人嗎
1、行為人被取保候審后,檢察院有可能還會抓人。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檢察院可以直接抓人嗎
可以直接抓人,除了檢察機關自己偵查的案件經批捕可以抓人,否則應該只能批捕,公安去抓人。
如果涉及到反貪、瀆職、侵占國有資產等等一些公訴問題,檢查機關是有權利直接扣留聞訊的,如不是當事人但充當中間人或間接參與,檢查機關有權找其了解情況。或調查階段無事實存在一般48小時后放人。如果事實存在屬核實階段可不告知家人,核實完畢后正式批捕通知家人。
檢察院下設的反貪局可以直接對涉嫌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人員或相關的其他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性措施。
司法強制措施包括司法挽留、罰款和拘傳,這些司法強制措施均是要依法采取的,比如妨礙訴訟、妨礙執行或必須到庭的被告才能采取,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必須要法院院長簽字才能實施。
檢察院是司法監督機關,而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公安機關抓人是需要檢察機關批準的,檢察機關當然是有權直接抓人,只要是檢察機關認為形勢需要,就可以繞過公安機關直接抓人。但是,檢察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如果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或是犯罪證據不足,嫌疑人被判無罪,檢察機關是不能不放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可以直接抓人嗎
除了檢察機關自己偵查的案件經批捕可以抓人,否則應該只能批捕,公安去抓人。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你所說的逮人可以包括拘留和逮捕,拘傳的日期依法不超過12小時,因此嚴格來說我認為算不上逮人。拘留和逮捕的時間就比較長了。逮捕的話檢察院只有批準的權利,具體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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