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店面被洪水毀損嚴重能不能解除合同呢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導致房屋毀損,承租人可否請求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的毀損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是否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一、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是不能隨意解除 租賃合同 的,如果違法解除租賃合同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缺乏哪些條款的合同會沒有效力
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并且要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對缺失的部分,雙方可以協商增加,不能協商的,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如果勞動合同缺少必要條款,因為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勞動合同文本。為了避免因勞動合同制作瑕疵而帶來的法律風險,可直接選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 合同范本 ,或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合同解除合同是否還有效
雙方解除協議,合同還有效,但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不再履行。合同效力不隨合同解除而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以上就是 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 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并且要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承租人何時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可以。 1、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 (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 2)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 3)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 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子漏水租客能解除合同嗎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維修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而非承租人的義務。因此,當房屋嚴重漏水時,房東應當及時履行維修的法定義務;若房東一再推脫,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房屋無法正常居住,租戶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租戶冒充房東轉租商鋪
轉租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對房屋僅享有租賃權,不享有處分權,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租客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屬于無權處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產生效力,出租人對第三人的損失不承擔責任,而且有權要求轉租第三人返還房屋。在此,再次提醒大家:租房一定找房主,轉租一定要房主同意!
租住的房屋被售賣
面對騰房要求
租戶可以不搬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該條俗稱“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是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買賣不破租賃”適用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二是承租人已實際占有房屋;三是承租人租房是為了居住生活。
如果您租住的房屋符合“買賣不破租賃”規則,那么,您可以繼續租住房屋,任何人無權要求您騰出房屋。
法 官 提 醒
請大家在租房時做到 “三看一走訪”。一要看原件,核實出租人的房產證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二要看現房,要實地看房,眼見為實;三要看登記,查看房屋不動產登記情況,確保沒有權利瑕疵;四要到小區物業、周圍鄰居處走訪了解,兼聽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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