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復婚但是生活在一起算是是婚姻嗎前兩年的事
87年離婚后沒有離開家 還住在一起到現在還沒復婚 這樣到底是事實婚姻還是非法同居
這要看你們對外以什么名義生活了。雖然離婚了,但是如果你們對外仍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話那就是事實婚姻。如果你們對外說你們已經離婚沒有夫妻關系且不打算復婚那就是同居關系。
不過認定事實婚姻還需具備以下要件,你的描述有些簡略,如果你與下面所屬要件有不符那就應該是同居關系。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離婚后繼續生活算事實婚姻嗎
離婚后男女雙方繼續生活在一起的,不算事實婚姻而屬于非法同居關系。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男女當事人雙方符合結婚實際條件的,相關有關部門應該告知其在案件受理之前補辦結婚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解除同居關系。離婚后,雙方都沒有再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要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后在一起生活是事實婚姻嗎
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自1994 年以來,我們的民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都有終生同居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則沒有這種永遠同居的目的;2、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都有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往往被困、暫時、未公開;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都沒有配偶。如果有配偶,則是事實上的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比事實婚姻的范圍更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離婚后還在一起生活算事實婚姻嗎?
不算是事實婚姻,在法律上算是同居關系,對于財產和債務應當作為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多年前離婚但仍然在一起生活,戶口在一起,屬于事實婚姻嗎?
這要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后開始同居的,不屬于事實婚姻,但是仍然有部分權利受法律保護。依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新婚姻法解釋二(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后,還在一起生活,算是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那么,離婚后又以夫妻名義生活是否屬于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離婚后又以夫妻名義生活是否屬于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夫妻雙方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夫妻雙方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按解除同居關系對待。
因此,離婚后又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不屬于事實婚姻。
離婚后沒復婚又在一起生活,屬于合法夫妻嗎?
不屬于合法夫妻,只是非法同居而已。
法律上,只有一種合法夫妻,就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的夫妻,其他都是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同居關系。
從1994年開始,民法上也沒有“事實婚姻”這一項,離婚了就不是夫妻,再一起生活也只是同居。
離婚后沒復婚又在一起生活,屬于合法夫妻嗎?
不屬于合法夫妻。未經復婚意味著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結為合法夫妻,未復婚同居即是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法律上,這種同居關系不違法,但是也不受婚姻相關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后的兩人解除夫妻關系,身份歸于個人,一方的生活狀況、社會關系都與另一方不再有任何關系。任意一方在離婚后可與其他人結婚,另一方不得干涉。簡單來說,除了曾經結過婚這一不同,離婚夫妻與社會上大多未婚人士是一樣的狀況。實踐中,夫妻在離婚后未復婚,繼而仍繼續同居生活在一起的不少,多數都是因為一方暫時沒有合適的住所,因此居住在一起。但要是此時雙方感情復燃的話,也不能再認定為夫妻關系,而僅僅是同居關系。雖然這樣的關系不違法,但也是不受婚姻相關法律保護的。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系的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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