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家庭暴力離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哺乳期家庭暴力離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哺乳期家庭暴力離婚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哺乳期女方離婚可以要求補償,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補償有不同類型的補償,如果女方是因為對于家庭承擔比較多的義務,在家庭中承擔起照料老人,照顧孩子的義務,可以要求男方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若男方是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等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女方都可以要求男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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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男方存在重大過錯的,女方可以要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女方的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女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男方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賠償的數額可以由雙方達成協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