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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員工申請仲裁公司怎么辦(沒簽勞動合同申請仲裁勝訴幾率大嗎)

2024.01.09 421人閱讀
導讀:沒簽合同被員工告到勞動仲裁怎么辦我沒簽合同被員工告了應當積極的和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協商,并且補簽相關的勞動合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樣的一種行為確實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所以需要重視,也就是積極采取補救的措施,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簽合同被員工告到勞動仲裁怎么辦

我沒簽合同被員工告了應當積極的和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協商,并且補簽相關的勞動合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樣的一種行為確實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所以需要重視,也就是積極采取補救的措施。

一、我沒簽合同被員工告了怎么辦?

我沒簽合同被員工告了應當積極的和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協商,并且補簽相關的勞動合同,員工要告公司沒有簽訂合同可以協商補簽,或者賠償雙倍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處理辦法: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二、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是違法的。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2、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說公司或者是說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者來說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來救濟,比如說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也就是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員工勞動仲裁我沒有勞務合同怎么辦

勞動仲裁沒有勞動合同可以提交其他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確實是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比如說有一些工資條,還有就是出勤的一些記錄等等。這些都是可以的,當然了,提起訴訟的話也是需要提交這些證據。

一、勞動仲裁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持有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材料,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向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以解決糾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

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仲裁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2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4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仲裁審理

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

2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3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是屬于用人單位方面存在的過錯,所以也對于勞動者來說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或者是通過仲裁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當然這個時候是需要證明確實是存在著,事實上勞動關系。

員工因為沒簽勞動合同申請仲裁 我怎么辦

法律主觀:

您好!你咨詢的沒簽勞動合同申請仲裁的問題,這個是可以申請。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要求雙倍工資。且雙倍賠償的“勞動仲裁”勝算機率很大,你的工資卡的轉賬記錄是否為“工資明細”,如果僅只是普通轉帳的話,則不好說。你應查詢了解如下信息或證據:你能找相關同事問到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就可以去工商局的官網上查詢到公司法人是誰;(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一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持勞動關系存在。

法律客觀:

《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沒簽勞動合同員工申請仲裁公司怎么辦

法律分析:勞動者沒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擅自離職后,用人單位拒絕發放I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 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 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員工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到勞動局申請仲裁,怎么處理?

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可以向仲裁機構提交申請,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可以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如工資卡,考勤表等。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的補償。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并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對方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收集存在勞動關在系的證據,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會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還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確認了勞動關系之后,再到法院起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職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離職員工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到勞動局申請仲裁,怎么處理

離職員工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到勞動局申請仲裁,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盡管法律是如此規定,但是還是有很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仍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雙方發生勞動爭議之后,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公司發的工作牌和工作服、同事的證言等,之后攜帶這些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我公司沒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員工申請仲裁,公司如何應對?

公司沒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員工申請仲裁,公司可以積極應訴。

仲裁庭會認定雙方勞動關系成立的,一旦認定成立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流程具體如下:

1、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2、仲裁委員會進行審查。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3、開庭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

另外,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但

提起訴訟的:一、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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