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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選定2家仲裁機構有效嗎(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機構)

2024.01.09 795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 ...,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嗎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按2006年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則在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且當事人未能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仲裁協議無效。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關于該仲裁協議效力的說法,正確的有(  )。

【答案】:C,D

仲裁法司法解釋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栽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嗎

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許多國家的商事仲裁機構都不只一個。中國現有仲裁機構已經超過200家。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擬訂仲裁條款時可能選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在此前的仲裁實踐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對于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均持寬容的態度。但按2006年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則在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且當事人未能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仲裁協議無效。該規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實踐和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原有對于該問題的看法。

一種特殊的情形是當事人約定了兩家仲裁機構,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集團有限公司訴**資源有限公司(新加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爭議,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買方,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賣方,爭議提交給倫敦谷物與飼料貿易協會仲裁。由合同引起的爭議均按照英國法解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深圳市**集團有限公司訴**資源有限公司(新加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認為,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涉及兩個仲裁機構,但從其具體表述看,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申請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機構均是明確的且只有一個,仲裁協議應認定有效。對于因主合同產生的糾紛,深圳市**集團有限公司應依據約定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國外一些法院并不簡單認定兩個仲裁機構約定的條款無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別規定了在法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和在國際商會進行仲裁的條款。上訴法院認為指定兩個不同的仲裁機構是相互矛盾的,需要當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條款生效,因此上訴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管轄權。最高法院否定了上訴法院的理由。最高法院認為,如果要認定仲裁條款無效或無法適用,該條款必須表明當事人沒有仲裁的意愿。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具體分析。某些仲裁條款可能約定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同時明確兩個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效力待定。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最終決于當事人是否能達成一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銷的,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適用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未成立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適用的有關國際條約中有仲裁規定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國際條約中的仲裁規定提請仲裁。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雙方約定由XX市仲裁機構仲裁而沒有約定由XX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否有效?

如果該地區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如果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就仲裁機構選擇無法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機構在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需要考慮是否擁有管轄權。對于不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糾紛,仲裁機構不能受理,并需要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當事人有權提起仲裁,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寫明雙方的基本信息,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符合受理規定的,會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在開庭審理的五日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嗎

需要當事人協議選擇其中一個仲裁機構,如果進行選擇的,仲裁協議有效,如果無法選擇,則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

仲裁協議雖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但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中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亦不乏相關案例。比如,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申請人天祝藏族自治縣康弘硅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平高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中,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即認為,涉案仲裁協議雖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但在平頂山仲裁委員會受理平高集團公司的仲裁申請后,申請人在其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發出的信函中表示愿意遵守仲裁規則接受仲裁裁決,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對選擇平頂山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構達成了一致的補充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涉案仲裁協議應為有效。

第二,仲裁協議雖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但一方申請仲裁時,仲裁機構是唯一明確的。比如,在棗莊市新時代城市基礎設施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黑駒藝術設計有限公司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認為,雙方簽訂的涉案仲裁協議也即“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發包方提交棗莊仲裁委員會仲裁。承包方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提請仲裁對雙方有約束力”雖然涉及兩個仲裁機構,但從其表述看,無論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申請人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機構均是明確唯一的。因此,雙方關于仲裁協議的約定應認定為有效。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糧食集團有限公司與來寶資源有限公司(新加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也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中訂立的仲裁協議,也即“由合同履行引起的爭議,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買方,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賣方,爭議提交給倫敦谷物與飼料貿易協會仲裁。由合同引起的爭議均按照英國法解決”雖然涉及兩個仲裁機構,但從其具體表述看,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申請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機構均是明確的且只有一個,故該仲裁協議應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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