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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當眾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和賠償)

2024.01.10 586人閱讀
導讀:

公共場所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的處罰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是構成誹謗罪的,行為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公共場所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般的辱罵行為法律實踐中不會追究,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構成侮辱罪。

達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故本案中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影響,涉嫌構成侮辱、誹謗罪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故本案中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影響,涉嫌構成侮辱、誹謗罪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我國的刑法規定,辱罵他人涉嫌誹謗罪。具體處罰如下:

1、對于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一般處最高五日的拘留或者最高五百元的罰款;

2、如果辱罵他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一般處拘役、管制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辱罵他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辱罵不屬于尋釁滋事的行為表現,所以辱罵是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

但辱罵他人可能會構成侮辱、誹謗罪。

辱罵他人可以報警,具體情況如下:被他人進行公然的侮辱時,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受害人正常生活造成影響的,受害人可以進行報警處理。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如果罵的內容屬于虛構,可以構成侵犯名譽權,能構成誹謗或者侮辱,可以起訴到法院。

誹謗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致使他人人格遭到損害,他人名譽遭到破壞,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觸犯誹謗罪的犯罪嫌疑人,會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會被剝奪政治權利。觸犯前款罪的,要告訴了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到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罵人被打打人者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法律對罵人沒有刑罰規定,如果罵人者造成了嚴重后果(比如被罵者當場心臟病發作死掉,罵人者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罵人沒有任何不良后果,法律對罵人者無任何處罰規定。)但是打人者無論是治安條例還是刑法,都有明確處罰規定。被打者去醫院驗傷,如果是輕傷,公安局就可以立案,這已經屬于刑事范圍了。被打者的醫藥費和誤工費等,由打人者承擔。(如果不構成傷害,只要被打者報警,也可以按治安條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經常辱罵別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辱罵別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即涉嫌誹謗罪。以暴力或者是別的方法公然侮辱別人的或者是捏造事實去誹謗別人的,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是剝奪其政治權利。只要是達到捏造事實和情節嚴重的,即可進行追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法律依據:

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網絡上的侮辱與現實中的侮辱要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即如果侮辱情節較輕,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如果侮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罪的,可申請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利的同時,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微信用戶有權在其朋友圈內正當、合法地表達觀點或發表其評論,但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發布內容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擴展資料:

微信群里辱罵他人損害名譽難免承擔法律責任

日前,廣西大新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名譽權糾紛進行判決,判決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載致歉聲明,對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

原告黃鈺與被告馮某雨都是年紀三十出頭的青年婦女,多年前雙方通過朋友介紹相互認識。2015年雙方曾有過矛盾糾紛,被告馮某雨一直揚言尋機對原告黃鈺打擊報復。

2017年12月,在獲知原告在縣城擺夜攤后,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發信息,群聊中聲稱原告“睡她表弟多年,她表弟家里人罵死了”、“她媽就是去廣東睡回來才生的那個黑憋(意指原告)”。還在朋友圈唆使男網友去強奸原告,并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

當日晚上,得知被被告辱罵后,原告和家人與被告發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門要跟被告評理,一時沖動才動手打爛被告的廣告牌等。事后,公安機關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原告母女愿意賠償被告財物損失,但被告拒絕對在群里發微信罵話一事承擔責任。

今年3月,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被告馮某雨到庭應訴時則辯稱,原告訴稱并不屬實,被告沒有發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記錄過,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大新縣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群中發布誹謗、侮辱、貶低原告的信息,并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聲譽的猜測,致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嚴格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法院遂作出前述的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微信群里辱罵他人 損害名譽難免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治安管理處罰法

短信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短信辱罵他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僅僅是一般的罵人行為是不違法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短信辱罵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會面臨行政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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