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新勞動法對六十歲以上的規定)
勞動法里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法里試用期的規定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工資的計算如下:
1、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需要按照正式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計算;
2、試用期的工資應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具體的工資數額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
2、勞動者的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報酬;
5、勞動者應遵循的紀律;
6、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7、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試用期不是規定必須是三個月,試用期是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不能與法律相抵觸,最長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中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聘用員工進行考察和審查的時間。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不得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等。試用期結束未予確認的,視為解除雇傭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聘用員工進行考察和審查的時間。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高級技術人才等特殊崗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試用期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明確試用期限、試用工作內容和工資待遇等事項。試用期的內容、方式、期限和報酬待遇等,應當與正式工作一致。試用期內無論因何種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試用期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行為表現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并及時反饋評估結果。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未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員工在試用期間也有權利申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考核情況做出是否予以正式錄用的決定。如果員工表現優秀,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即視為予以了正式錄用。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否享有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用,并及時為其申領社會保險待遇。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聘用員工進行考察和審查的時間。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特殊崗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試用期內員工享有社會保險待遇,試用期結束后應當根據員工的考核情況做出是否予以正式錄用的決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試用期和轉正手續,并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需要掌握特殊技能或者崗位需要較長時間適應的,試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試用期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試用期的內容、方式、期限和報酬待遇等,應當與正式工作一致。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多久
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的時間要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的不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關于試用期的相關知識: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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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法律主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無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 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法律客觀:
以前經常有這種情況,如果企業對試用期的員工不太滿意,說開就開掉了。如今的企業會對“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的“被證明”比較敏感,所以會制定更細致的試用期規章制度。新法對試用期長短的規定是: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合同,適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在試用期展現自己的才能,就不能指望通過延長試用期來彌補了。另外新法對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了具體規定,那就是“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附——試用期你該知道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具體理解如下:
1、試用期條款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條款,不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換言之,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必須要訂立試用期條款;
2、試用期最長時間為六個月,用人單位不得超過法定期限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也不得找借口變相延長試用期。否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約定無效,勞動者無需遵守;
3、訂立試用期條款的,試用期也屬于勞動合同范疇,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對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有工資嗎
1、試用期沒簽合同離職也有工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勞動后,就相應地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勞動者工作的時間按時發放工資,而不能因為勞動者自離而拒絕發放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工資,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法律主觀:
我們知識一般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一、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二、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解釋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以上就是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的介紹。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法試用期時間規定
法律主觀:
《 勞動法 》第21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 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 勞動合同 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說就是: 勞動合同期限 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 上海 市勞動合同條例》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另外, 非全日制用工 的 勞動關系 不得約定試用期。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以上法律 法規 是各用人單位均必須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規章中,求職者發現與法律相沖突的規定,則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新勞動法試用期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新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試用期期間勞動者的注意事項如下:
1、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于無試用期。
2、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依據《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所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于每月要支付"雙倍工資"。
3、不能重復試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復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4、不訂單獨試用合同。單獨的試用合同是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需參加社保。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6、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雇。試用期解雇一個員工并不比試用期后解雇更輕松。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這個舉證責任并不容易。
7、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便于操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
8、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的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超過試用期就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雇了,否則屬違法解雇。
9、不要隨便延長試用期。首先,試用期有最長限制,即6個月,且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再怎么延長都不可能超過6個月,否則違法。其次,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履行完畢,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還可能觸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至于在試用期內通過變更期限方式延長可不可行,需考慮當地司法實踐的做法。
10、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畢業生由于畢業生可以在試用期內無條件地解除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就認為自己也可以擁有同樣的權利,其實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畢業生是有條件的,即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能很好地證明,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他就不能將畢業生辭退。 _
11、畢業生在試用期內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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