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能否超過批準面積建房?
農村建房超出面積怎么罰款 農村建房子超過面積如何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是要責令拆除,而不是罰款,相關法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農村建房超出面積涉嫌非法占有土地,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
農村現在的確有些地方有對房屋建筑面積進行規定的區縣,如果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了當地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國土局會通知房主自己先行拆除,如果通知期限內不進行拆除的國土局一般會強行拆除,當然也有可能會進行罰款。
超面積建房罰款標準,農村自建房超面積罰款,農村建房超出審批面積
超面積建房罰款標準
很多人都不是非常了解超面積建房罰款標準這個問題,那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吧!
1、關于2024年農村自建房宅基地面積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取費用。
2、對于2024年農村自建房宅基地面積超出20到70平發米的部分,按照每年一平方3元的標準來收取。
3、對于2024年農村自建房宅基地面積超出標準面積每增加50平米的,收費標準提高到一平方3元。
4、對于2024年農村自建房總面積在合理范圍之內的,按照宅基地超標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于總面積嚴重超標的,多出的宅基地會被收回。
農村自建房超面積罰款
對于農村自建房超面積罰款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那農村自建房超面積罰款是怎樣規定的呢?
1、看當地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每個地方制定的宅基地面積所根據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會根據自己村的情況來考慮,所以要是想知道自己蓋房子超面積要罰多少錢的話,還要看你們村所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是多少,由此來判斷你建房有沒有超標,超出了多少。
2、看建房超出了多少面積:除了看當地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以外,還要看你建房超出了多少面積,超出的面積不同,對應的罰款也是不一樣的,而且如果你的建房總面積嚴重超標的話,光罰款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超出的面積很有可能會被收回。
農村建房超出審批面積
1、不能獲得超審批面積部分的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
2、主動向審批機關報告,補交一定費用如臨時建筑費等,應該不會罰款。但隱瞞已經查實,就有可能被視為違章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由村委會征收超占部分面積的有償使用費。
也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
以上就是關于建房超出面積處罰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清鎮衛城鎮自建房建筑面積是多少?超出審批面積,罰款能解決問題嗎?
目前申請宅基地都要經過嚴格審批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據《貴州省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
1.農村村民建房申請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1)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2)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3)山區、牧區,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3人及3人以下的農戶80平方米以內;4人及4人以上的農戶,宅基地用地面積按照人均30平方米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最高限額標準。
2.宅基地面積計算。
(1)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墻外包為界,接拼的以墻中或柱中為界;
(2)挑出的陽臺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占地面積。
農村自建房擅自擴大面積怎么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第七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農村建房超出面積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農村建房超出面積不會罰款。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也不得超過批準的面積占地建房,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侵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要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有關部門可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農村建房超出面積怎么處罰
農村建房超出面積的處罰標準如下:
1、對于農村建房面積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將不收取任何處罰費用。
2、對于農村建房面積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費用。
3、對于農村建房面積超出標準面積的,每增加50平方米,都將按照在收費標準上提高3元/平方米進行計算。
4、若房屋的總面積嚴重超出標準范圍之內的,政府有權利將多出的宅基地面積執行回收處理。
違建的認定標準如下: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綜上所述,農村建房超出審批面積,是不予審批通過的,需要重新調整面積;如果是在前幾年,土地確權以前已經建房,需按照標準交一定的費用,有償使用超出部分的面積;另外,對于總面積嚴重超標的,對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宅基地建房面積超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村民宅基地超面積的,應當如何登記發證?
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農村村民超占宅基地的現象很普遍。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通知》根據三個不同的時間段分別規定了處理方法,筆者認為應當嚴格按照《通知》的要求進行登記。即: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3、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實踐操作中,對如何確定宗地權屬界址位置及繪制宗地圖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本宗地與鄰宗地之間的實際界址來確定,地籍調查表中填寫的界址長度為本宗地的實際長、寬,由實際的鄰界人簽字蓋章,并據此測繪制做宗地圖;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批準面積結合宗地利用現狀來劃定界址,地籍調查表中填寫的界址長、寬之積應為本宗地的批準面積,宗地與超占部分相接的一方,另外由村主任或受托人簽字蓋章,并據此測繪制作宗地圖。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宗地的實際界址進行調查,繪制宗地圖。超占的部分應當在地籍調查表和宗地圖中加以注明,并由申請人和實際的鄰界人簽字。因為根據《通知》的規定,宅基地面積超占的,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目的在于以后“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按照實際界址進行調查,繪制宗地圖,將超占的部分在地籍調查表和宗地圖中加以注明,保持宗地原貌,顯示當事人所超占面積數量和具體位置,可以為以后“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提供依據。
農村建房面積政策2024的新規定
農村建房面積政策2024的新規定如下: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平方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農村房屋質量鑒定標準:
房屋工程質量評定等級分為合格與不合格,應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設項目逐級評定。
1、調查房屋的建造、使用和修繕的歷史沿革、建筑風格、結構體系等資料;
2、建立總平面圖、建筑平面、立面、剖面、結構平面、主要構件截面等資料;
3、抽樣檢測房屋承重結構材料的性能,構件抽樣數量和部位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抽樣部位應含有代表性的損壞構件;
4、檢測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等的完損程度、分析損壞原因;
5、檢測房屋傾斜和不均勻沉降現狀;
6、根據實測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按現有荷載、使用情況和房屋結構體系,建立合理的計算模型,驗算房屋現有承載能力;
7、根據實測房屋結構材料力學性能,按現有使用荷載情況和房屋結構體系,以上海地區地震反應譜特征,建立合理的計算模型,驗算房屋現有抗震能力并復核抗震構造措施;
8、檢查房屋設備的運行狀況。保護建筑質量綜合檢測方案和報告必須按規定報市房屋質量檢測中心進行技術審查。
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設部門的質檢站,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內可以找正規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農村房屋質量鑒定監管部門:
1、房屋質量鑒定要找當地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比如建設局監理公司或城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2、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設備使用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是目前常見也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
3、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復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建設完畢后,房屋主人可以到當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質量鑒定,經過鑒定,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的,房主可以找承建單位維修,在居住過程中因為質量問題發生損失的,建設單位要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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