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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住物業費怎么交有法律依據嗎(房屋不住物業費怎么交有法律依據嗎山東)

2024.01.10 557人閱讀
導讀:

房子不住交物業費嗎 法律依據是什么?

房子沒住需要交物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繳納物業費。

房屋不住物業費怎么交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分析:無論合不合理,都需要交物業費。住不住都需要交。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房屋不住物業費怎么交有法律依據嗎

房屋不住的,也需要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費。

房屋不住的也應當按時繳納物業費,其法律依據是《民法典》。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人已按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沒有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用。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的,物業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繳納物業費注意事項

1、失責不用交物業費

對于小區物業,業主們要求并不高,只要服務合格即可。然而,就是這么簡單的要求,許多物業都無法滿足,就比如小區明明都裝了監控設備,但物業卻在值班期間睡覺,導致不少業主家都出現了被盜的情況。對于這種不負責的物業,業主們完全可以不用交物業費,還可向物業索要賠償。

2、清楚收物業費標準

不同的小區,物業費的收取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如果你不清楚自己小區物業費的收取標準,一定要問清物業費的收取標準,以及這個標準的相關文件。一般來說,物業費收取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準。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

房屋不住物業費怎么交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分析:無論覺得合不合理,都需要交物業費。住不住都需要交。 國務院有關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空置房屋的物業費怎么交

法律分析:空置房屋的物業費怎么交:1、剛拿房未裝修入住,1年內可交50%的物業費,1年后不管居住與否,均要全額繳納物業費。2、不打算裝修直接入戶的空置房,可繳納70%的物業費。3、房子裝修好,未入住,需要交納100%的物業費,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4、由于開發商交房不準時或房子已交房,但開發商未賣出,物業費由建設商承擔。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5、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房子長期不住物業費怎么收

法律分析:購買的商品房無人居住,也是需要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如果房屋是長期閑置的,可以協商物業管理公司或根據當地出臺的相關政策,打折收取。業管理費在房屋實際交付后由業主買受人進行交納,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進行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房子不住要交物業費嗎

按民法典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房子不住也要交物業費。主要依據如下:

1、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規定,以及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的規定,房子是否住或者出租使用,是業主依法享有專有部分的權利之一;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依法交費的義務。

2、《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其中,強調以合同的形式明確主要服務內容,以及業主承擔交費義務。首先,物業服務人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下,確定業主依法享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3、按照《價格法》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準確記錄與核定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依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費用包括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企業利潤,而構成服務成本的九項費用,均與物業共有部部分的數量、價值有關。客觀公正的承接查驗結果,是核定服務成本、服務費用的基本依據。物業服務人要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申報、備案制度;要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公開“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等”內容。

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該規定言外之意,業主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支付物業費。比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尚未履行義務卻要收取服務費用費,業主有權拒絕支付,同樣也屬于遵紀守法、維護正義。

5、大量且重要的物業服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受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并不僅僅是業主日常所見的看門、掃地,清垃圾、修電梯等。因此,業主收房后住與不住,都要按國家規定承擔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人不按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應當依法維權。

(有關問題請參考本號“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應盡義務”一文)

物業空置房收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一、物業空置房收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一)已經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方式

在物業已經出賣并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后,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后,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方式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據以上法規,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其計費時間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簽訂的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準。

(三)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空置房不交物業費怎么辦

根據相關規定,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主要包括垃圾清運費、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化糞便費、小區公用設備維修費以及公共照明的電費、電梯運行費等。

從前述物業管理費用的構成可以看出,物業費大部分屬于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而支出的費用,多為針對整個小區全體業主而支出的費用,而沒有專門針對某一業主進行的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業主的房屋沒有進行使用,并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以及公用設備的維修等服務工作的開展。因此,物業服務的根本對象是業主房屋,而非業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根據《濟南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可以說,相關法規對房屋空置狀態交納物業費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只是不少市民錯誤地認為房屋空著沒享受物業服務就不該交費,是不對的。

三、空置房物業費怎么收

空置房物業費的收取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物業,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可以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業主所居住小區內有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費打折低于規定標準的15%~30%;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務費。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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