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了能否有要補償金呢(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金要交稅嗎)
合同到期了,員工不續簽了,有賠償嗎
什么情況下得不到經濟補償
沒有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那么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想想看,單位都已經給你維持原來的待遇或者提高待遇了,你不干,還想要經濟補償,這未免有點太離譜了吧。
此外,還有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勞動者死亡或宣告死亡。
這5種情況下能得到經濟補償
這應該是你最關心的了,
趕緊看!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在這5種情形下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 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 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
5. 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金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而并非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的話需要給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續簽的話需要給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按照工作時間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很多朋友為一件事咨詢,但被單位告知要直接辭退。低于這種情況,能否得到補償。另外,相對應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不想繼續在單位工作,能否直接離職,也是人們關心的話題,如果前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則自動順延至3年,如果3年后的勞動合同則視為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了讓大家更容易理解這個題目的答案,我們試著從勞動合同法本身的規定來分析這個問題。單位為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條件,續簽勞動合同,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例:某三年勞動合同到期,月工資8000,單位愿意,按照原標準或提高10000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意續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為了避免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法律責任,往往有單位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簽的條款。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保護首先體現在立法意圖上。"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選擇單位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不是以勞動合同的文本為準繩,而是以勞動者支付勞動成果為準繩。
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和員工續簽合同的話需不需要給予員工一定補償 是公司單方面提出不再續簽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在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未提前30天告知,單位應當再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勞動合同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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