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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24)

2024.01.11 109人閱讀
導讀: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于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后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按日計算,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2024最新規定

賠償標準有什么內容呢?根據有關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賠償項目,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最新規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

3、關于續醫問題。由于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愈,故條例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醫療費、二期醫療費)規定為:“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1、“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2、誤工日期的認定;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后不再賠償誤工費。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1、“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2、“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按司法解釋的原意,是指行政級別為“處級”以下的工作人員。其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各地均由規定,如重慶市現規定的出差伙食補助費為12元/天。

(四)、陪護費

1、“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2、“陪護費”這一稱謂比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稱的“護理費”要科學一些,因為醫護人員進行的醫療活動中也有護理活動。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于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后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按日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1、“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2、“平均生活費”是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如重慶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5767元。但交通事故處理機關每年在轉發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數據的同時,都要明確規定該數據使用于處理從什么時間至什么時間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議衛生行政機關可予以借鑒。

(六)、殘疾用具費

1、“因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2、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發、眼鏡等。其中義眼、假發等雖無功能補償作用,但為社會普遍觀念所認同,仍屬殘疾用具。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也可以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規定。同時還應按照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壽命年限(75歲)把將來需要更換的費用計算在內。

(七)、喪葬費

1、“按照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目前,各地民政和財政部門都規定有喪葬費的具體標準,如重慶市規定的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起草者的解釋,此喪葬費已包括了“存尸費、尸體運轉費、尸體整容費、火化費、壽衣費等費用。”至于死者方大辦喪事所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1、“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2、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費用等,一般視患者病情、傷型情況并結合當地交通條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費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種交通費用,不應當列入賠償范圍。

(十)、住宿費

1、“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2、住宿費是指患者因轉院治療、檢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扶養。需要指出的十,這里的“憑據支付”不是憑住宿發票上的金額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確有住宿實施及計算住宿天數的憑據,發票金額高低不論,只按住宿天數支付出差住宿補助費,如重慶市目前規定標準為30元/人、天。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1、“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

2、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因醫療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錢支付方式給予的撫慰。

二、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交通費等,按照實際的產生費用計算;

2、誤工費一般按照實際減少的工資收入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4、醫療事故的其他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如下:

1、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3、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也要計入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的種類具體如下: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等)、重度殘疾的(乙等);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上述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人體傷殘級別的一級至十級。

醫療責任事故包括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5、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綜上所述,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種,不同的種類造成的原因各有不同,大家要具體對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指在醫療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錯誤或過失導致患者出現身體傷害或經濟損失時,應當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我國目前的醫療損害賠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人身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殘疾、畸形等人身損害,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年齡、職業、收入和家庭情況等因素;

2、財產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例如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實際損失和醫療責任方的過錯程度;

3、普通損害賠償:這包括因醫療事故對患者生活的影響,例如疼痛、煩惱、恐懼、不安等,其中賠償標準主要考慮患者的實際損失和醫療責任方的過錯程度。

醫療糾紛的調解方法如下:

1、行政協調:如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醫療機構應當給予賠償,并在約定時間內履行;

2、訴訟:在法院審理期間,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如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仲裁:醫療機構在仲裁中應當遵循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

綜合上述,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標準,對因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和普通損害進行補償的一種制度。除了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普通損害之外,還需要考慮責任認定、證據保全、賠償方式和賠償程序等因素。醫療損害賠償標準的實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推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

對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了結。

造成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1、解決的途徑

(一)雙方自行協商。

(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

(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權威、最具有強制力的維權途徑。

2、解決的關鍵:

(一)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三)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

(四)對再次鑒定結論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

(五)屬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鑒定費由患方承擔。

3、鑒定報告

(一)是否屬醫療事故。

(二)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

(三)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輕微責任,承擔10%)。

4、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賠償項目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項)

5、賠付主體

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

法律主觀:

我國法律 法規 中沒有規定 醫療事故 具體賠償多少錢,但是規定了 賠償標準 。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如下: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第五十一條參加 醫療事故處理 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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