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沒有結婚證,到時候分手了孩子該判給誰
沒結婚分手小孩法律會判給誰
沒結婚分手小孩法律會判給誰一般都是視情況而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一方。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沒結婚不可以分割財產,具體情況如下:
1、沒有結婚證是不能繼承和分割對方名義的財產的,因為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不是合法夫妻,相互間就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2、沒有結婚證居住在一起,在分開的時候兩個人協商一致的話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3、如果要分割財產,除非是對方愿意或者書寫了遺囑指定繼承。
綜上所述,沒結婚分手小孩法律會判給誰一般都是視情況而定,沒領證分開了孩子法律會判最適合扶養其長大的一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如果兩人沒有結婚證,分手后孩子歸誰
法律分析:如果兩人沒有結婚證,分手后孩子的撫養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由法院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沒有結婚證離婚孩子歸誰撫養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不受我國法律認可和保護,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雙方分手后,撫養權可以雙方協商,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前,每月支付撫養費。在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