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如何行政訴訟(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敗訴的后果)
如何行政訴訟公安分局 行政訴訟公安機關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政府部門該如何訴訟
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政府部門需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在法院告知其開庭時間后,政府部門的負責人還需要按時參加庭審,并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依法予以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何打行政訴訟官司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的流程:
一、起訴
1、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法院當場立案或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審理
1、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
2、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3、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三、判決
1、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機關如何參與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作為被告參與 訴訟 的,按時向法院提交 答辯狀 、準備好相應的 證據 ,在法庭上積極的進行質證即可。被告應當在收到 起訴狀 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開庭審理流程
行政訴訟開庭審理流程:
(一)立案
原告根據法律確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準備如下材料:
1、起訴書。列明原、被告的名稱、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2、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原告是組織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
3、證據的復印件,如果證據較多,可以單獨列一份證據目錄
4、如果聘請了律師或有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
5、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及證據的份數是法院一份及被告、第三人各一份。
(二)受理
經審核通過,可以受理的,法院要求原告預交訴訟費。
(三)庭前準備
法院按一定的規則將案件分配給業務庭,業務庭將案件分配給具體的承辦法官。法院會將合議庭組成人員、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書面送達給當事人。被告及第三人可以提交書面的答辯狀,雙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為庭審活動做準備。
(四)庭審過程
1、法官核實當事人的身份情況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權限。
2、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
3、法官宣讀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官詢問當事人是否要申請法官和書記員回避。
4、開始法庭調查階段。由原告宣讀起訴書,被告及第三人進行答辯。這一階段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不明確的,法官會詢問當事人。
5、舉證質證。首先由原告提交證據,并陳述證據的名稱和想要證明的內容,由被告、第三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是否可以證明原告提出的證明對象進行質證。被告、第三人舉證,其他各方當事人質證。證據材料較多的情況下,也可以在庭前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6、事實調查。由法官向各方當事人調查案件的相關事實,一方當事人陳述后,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結合證據,闡述自己的主張,對其他當事人的陳述有異議的,應當提出并說明理由。
7、法庭辯論。當事人要圍繞法庭調查所認定的爭議焦點來進行,闡明案件事實和應適用的法律,當事人綜合表達自己的主張。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順序發言。由審判長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第二輪、第三輪辯論,并可根據法庭辯論情況決定是否恢復法庭調查。
8、征詢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當事人陳述對案件的意見。
9、宣布休庭。
(五)案件處理。
對一審裁判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機關管理的人或組織。通常情況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為原告,針對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行政機關如何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
一是行政機關要撰寫好答辯狀。答辯狀是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訴訟文書; 二是行政機關要整理好證據材料。行政訴訟是全面審查,因此,不管 行政起訴狀 提出哪些問題,行政機關都要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所有證據; 三是行政機關要按期提交答辯狀以及證據材料。 《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機關如何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的三大原則
行政訴訟的三大原則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管轄權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管轄權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這一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的特征:
1、內容具有特殊性
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即所謂的“官民”之爭。“官民”關系是一國之中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官民”之爭的公正、和平、及時、順利解決對國家的穩定與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2、當事人具有恒定性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違法,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無需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則只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主導者是人民法院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人民法院則是居于原告與被告之上的主導者,決定著整個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進行與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