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長時間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強迫勞動罪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2.強迫10人以上勞動的;
3.因強迫他人勞動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強迫他人勞動的;
4.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5.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四條 之一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十一條 [強迫職工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二)采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 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強迫勞動罪既遂的要判刑嗎
強迫勞動罪既遂判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他人勞動罪如何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構成要件直接強迫勞動類型的行為內容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暴力,是指廣義的暴力,只要求暴力針對被害人實施,而不要求直接針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也不要求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威脅,是指廣義的脅迫,包括以惡害相通告的一切行為;惡害的內容、性質,通告的方法沒有限制,也不要求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他人外出,不準他人參加社交活動等。如果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將他人長時間關閉在車間里),則成立非法拘禁罪與本罪的想象競合。
3.強迫勞動,是指違反被害人意愿迫使其從事勞動。既包括被害人不愿意從事某一類勞動而迫使其從事該類勞動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雖愿意從事某類勞動但不愿意從事超強度、超體力、超時間的勞動,而迫使其從事超強度、超體力、超時間的勞動的情形;既包括強迫體力勞動,也包括強迫腦力勞動。強迫行為使被害人開始從事其不愿意從事的勞動的,成立本罪的既遂。
4.行為人是否提供勞動報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監獄強制犯人勞動的,是執行刑罰的合法行為,不成立本罪。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對職工的勞動作嚴格要求的,不成立本罪。協助強迫勞動類型的行為內容是,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強迫他人勞動。這一類型的犯罪表面上是幫助犯的正犯化,但實際上只是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或只是量刑的正犯化)。
5.換言之,成立這一類型的犯罪仍以被害人被他人強迫勞動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方法將被害人招募、運送至特定地點,但被害人沒有被他人強迫勞動的,由于沒有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應認定為犯罪。例如,在甲明知乙將要或者正在實施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便采取發微信的方式為乙招募人員,但乙并沒有接收甲所招募的人員,或者雖然接收了甲招募的人員,但根本沒有強迫他們參加勞動。在這種情況下,乙對甲所招募的人員的行為既缺乏強迫勞動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性,也缺乏違法性,即沒有侵犯甲所招募的人員是否參加勞動的自由。甲的行為既沒有作為正犯直接侵犯他人是否參加勞動的自由,也沒有作為共犯間接侵犯他人是否參加勞動的自由。既然如此,對甲的行為就不應以強迫勞動罪論處。至于行為人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將被害人運送至特定地點,但被害人沒有被他人強迫勞動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等罪。
6總結簡單來說,如果是被迫勞動(違反刑法及勞動法和超出公司管理權限范圍,比如使用威脅手段強迫加班),應該收集好證據,構成犯罪的,強迫你勞動的人(讓你24小時待命否則就怎樣的人,不是公司)就構成了【強迫勞動罪】。
強迫勞動罪都有哪些方面的構成要件
強迫勞動罪的四要件有:
1、主體是雇傭單位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行為人;
2、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
3、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怎么認定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
1、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
3、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認定標準主要有二,從主體來看,本罪是由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用人單位僅限于經濟組織。從行為來看,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他人自由,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