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約定賠償的違約金有上限嗎(競業限制沒有約定違約金)
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的標準
法律主觀:
一、競業禁止協議違約金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只規定了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限制數額,即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關于違約金的額數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在綜合衡量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標準、單位約定支付生活費補額總額以及給用人單位造成影響等綜合認定。二、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三、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
法律客觀:
對于一些科技研究企業而言,商業機密是十分重要所以對于參與公司機密事情的高管,都會要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而競業禁止是為了保證企業的商業秘密不被泄露出去,但是對于員工來說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是限制了勞動權。競業禁止違約金的規定法定競業禁止主要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外合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合伙企業合伙人、國有企業董事、經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遵守的競業禁止規定。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豆痉ā返谄呤畻l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薄渡虡I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渡鲜泄局卫頊蕜t》第三十三條董事應根據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第三十四條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競業協議違約最多賠償多少倍
競業協議違約最多賠償多少倍沒有明確的規定,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實際中,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并無明確規定違約金的計算。不過,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原公司的損失、公平原則來確定違約金。也就是說,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
競業協議違約金的數額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就目前來說,我國法律對競業協議的違約金的計算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務審理中按照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原用人單位的損失、公平原則來確定違約金,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協議的同時應當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
1、以商業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額。如商業秘密被泄露后客戶的丟失,導致應當簽訂的合同沒有履行,為此造成損失的賠償額。
2、以違約人違反約定所獲得的全部收益作為賠償額。比如原先約定好的合作方,被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員工挖走,因此給原公司帶來的利益損失。
3、以被擅自公開的商業秘密的全部價值作為賠償額。因員工違約造成某個商業秘密完全公開,該商業秘密的全部價值即為賠償損失的依據。并且商業秘密的全部價值,可由委托國家認可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4、以約定雙倍或多倍返還競業限制的補償費為賠償額。
5、以違反保守秘密和競業限制所獲得的收益為賠償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額有規定嗎
法律主觀: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補償金一般為本人工資的30%;違約金一般不得高于所造成的損失;不合理的補償和違約金可以調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協議違約最多賠償多少倍
競業協議違約需要賠償多少由當事人協商決定。
競業協議違約最多賠償多少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關于競業協議違約所要賠償的違約金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實際中,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并無明確規定違約金的計算。不過,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原公司的損失、公平原則來確定違約金。也就是說,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
一般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出現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的數額,仲裁和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參照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進行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競業協議違約金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中對競業合同違約金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不可以超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付的經濟補償的三倍。
但是這種對競業合同上限的規定,也不失為司法實務中確定競業合同違約金提供了一個值得借鑒的計算標準。在實際中,面對用人單位要求給付競業合同違約金時,仲裁庭和法庭應該參考這個競業合同違約金數額上限,從公平合理原則出發,綜合考慮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額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競業限制賠償金額范圍
競業限制(競業禁止)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具體標準未明確。對于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一般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約定形式有以下幾種: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拓展資料:我國法律目前暫無規定對競業限制違約金的金額作出規定,但深圳、珠海、寧波、浙江等地對競業限制均作了強制性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得低于天成企業培訓員工年工資的二分之一。當然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一般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