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前財產離婚時要分割嗎)
離婚婚前財產如何分割呢
法律主觀:
夫妻個人對婚前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離婚時婚前財產通常不能夠分割,能夠進行分割的僅僅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后轉化成了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是可以參與分割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婚前財產怎么分割
一、 婚前財產 概念 婚前財產是指在 結婚 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 繼承 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二、婚前財產注意事項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 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三、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在實踐中,婚前 財產分割 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 共同財產 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夫妻離婚,婚前財產應如何分割?
問題:我因丈夫有外遇決定與其離婚。開始,他不同意,而后同意離婚,但要求除分割婚后所得外,還要分割結婚前我娘家的嫁妝——彩電、錄像機、洗衣機等物和陪嫁金30萬元的婚前財產。我后悔結婚時未寫約定。請問題:夫妻離婚,婚前財產應如何分割?
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范圍一般包括:①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例如,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等。②婚前個人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③婚前自為結婚所準備的物品;④結婚登記前,各自親友贈送給個人的金錢或物品;⑤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費;⑥婚后共同購置供個人專用的衣物,一般的生活用品和價值不高的工具、圖書資料及個人專用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和1984年8月30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的精神:夫妻離婚后,婚前財產的分割按如下情況辦理:①離婚時,婚前個人財產實物仍然存在的,如無特別約定,原則上仍歸各方所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不再補償。②依雙方合法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按約定歸個人所有。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未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未經過4年,歸個人所有。
婚前財產離婚時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