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戒毒的規定是什么(強制戒毒的期限為多久)
強制戒毒條件
強制戒毒的條件: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毒、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毒、注射毒品的。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被強制戒毒的人員的待遇:
1、給與戒毒康復治療: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2、參加勞動的領取勞動報酬: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3、分別管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4、治療其他疾病: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采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5、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6、接受探訪: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
7、外出探親: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準,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8、通信自由: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毒、注射毒品;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毒、注射毒品的。
強制戒毒的條件
法律分析:強制戒毒的限制條件:孕婦和未成年人不宜進戒毒所隔離。因為強制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制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2024強制戒毒標準
目前執行的戒毒新規定是《戒毒條例》。條例是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而制定,本條例對解毒工作的實施、場所的規劃、吸毒人員的安置、戒毒醫療機構的義務等做了詳細的規定。強制戒毒的條件: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同時,《禁毒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7號《司法行政機關 強制隔離戒毒 工作規定》已經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癮人員。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后,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第四條從事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尊重戒毒人員人格,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第二章場所設置第六條設置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符合司法部的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司法部備案。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強制隔離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專門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后加“女子強制隔離戒毒所”;專門收治未成年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第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政治委員一人、副所長若干人,設置職能機構和戒毒大隊,根據收治規模配備從事管教、醫療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員。第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設置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第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 工資福利待遇 及保險。第三章接收第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第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對女性戒毒人員應當進行妊娠檢測。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第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接收的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禁品,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行登記并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由其指定的近親屬領回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保管。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第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查收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相關材料。第十五條戒毒人員入所后,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五日內發出。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根據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期管理;根據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第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對戒毒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嚴禁由其他人員代行管理職權。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第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第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應急報警、門禁檢查和違禁品檢測等安全技防系統,按照規定保存監控錄像和有關信息資料。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排專門人民警察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第二十條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及其他違禁品。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十一條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通話。戒毒人員在所內不得持有、使用移動通訊設備。第二十二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強制戒毒啥條件
強制戒毒的條件有: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擴展資料:
戒毒要點:
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堅強的意志對吸毒者來說,戒毒是痛苦而又艱辛漫長的過程,也是唯一的選擇。所謂吸毒容易戒毒難,是由于藥物的生理依賴和心理依賴特點決定的,而所謂生理依賴是指毒品強烈刺激人的中樞神經,使人體出現生化過程全面紊亂,并通過不斷反復地用藥使人體生理在這種紊亂的基礎上形成了新的平衡。
如果一旦停藥,新的平衡被打破,就又會產生新的紊亂,從而出現一系列嚴重的身體不適,即戒斷癥狀。這種癥狀異常痛苦和難熬,甚至還會危及生命。至于心理依賴,更是常人匪夷所思,吸毒者斷難割舍的。因此,就世界各國的情況看,戒毒并沒有什么靈丹妙藥,要想戒毒成功,除外界的強制外,戒毒者自己必須痛下決心,吃苦忍耐。
2024年強制戒毒新規定
2024年戒毒新規如下:
(1)對一些嚴重吸毒成癮、社區戒毒難以戒除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2)如果是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進行戒毒。
(3)如果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會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4)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禁毒法規定強制戒毒
法律主觀:
強制戒毒的規定是:吸毒成癮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客觀:
《解毒條例》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最新強制戒毒新規定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強制戒毒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強制戒毒的條件有: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分析
強制戒毒是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強制戒毒是對吸毒成癮的人員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教育,使吸毒成癮的人員擺脫毒癮,回歸正常,不是毒品的侵害。強制戒毒主要由公安機關管理,這樣才能確保強制戒毒的強制性。在公安機關的管理下,吸毒成癮的人員通過一定期的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教育,慢慢地與毒品做斗爭,逐漸擺脫毒品的束縛,最終回歸社會。執行強制戒毒的第一步是認定哪些吸毒的人員成癮,第二步是認定成癮的人員是否需要被強制執行戒毒。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吸毒人員是可以進行處罰的,一般是給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