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嗎(簽訂的電子合同有沒有法律效果)
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電子版合同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也是屬于書面形式的合同,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簽訂書面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具體情況下存在矛盾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起訴處理。
一、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
1、合同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
2、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成立三個必要條件如下:
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
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
簽定的電子合同能否有法律效力嗎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如今簽訂合同不再拘泥于以前的紙質版,電子合同應運而生成為了目前簽合同的方式之一。由于電子合同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很多人在簽訂之前都會問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嗎?我為您解答。
一、簽定的電子合同能否有法律效力嗎
1、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定我國民訴法規定: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
2、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Paperless)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并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范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律價值相近的規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后調取查閱;
(3)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于紙質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經改變的信息。
二、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簽名的主要功能
(1)表明文件的來源;
(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
(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
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
(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
(2)打印出來。我國的做法是應當提交原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打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于復制件或抄本。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我們對“文件”并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書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種信息。但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采用了《電子商業示范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按照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條 【書面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認定效力需注意的1.雙方當事人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其打印件應當作為證據認定;2.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先核對其電子簽名,如相符,應認定系擁有該電子簽名的人所收發。3.如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對方認可,否則該打印稿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我國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訴訟當中可以作為電子數據這類的證據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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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經可靠的數字簽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要按約定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的形式是比較多的,而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書面和口頭兩種,而在實踐中合同一般是以書面形式簽訂的,電子合同是書面合同的一種。電子數據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任何法律訴訟中,電子數據具有與其他傳統尺坦證據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為其是電子數據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響其證據力。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其符猛絕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陵知桐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同紙質合同一樣的法律效應呢?
答案是肯定的,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電子合同的特征如下: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為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無法像傳統的紙本合同文件那樣直接由人眼閱讀,除非將其打印在紙面上或是顯示在電腦顯示屏上。由此可知,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載體,即電子數據的采用。因為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的書面文件大不相同,這使現行法律規范的某些規定對作為電子合同載體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產生了影響。如果不解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也就無法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這勢必對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構成極大的阻礙。只有保障了電子數據的有效使用,各種電子商務活動才能廣泛展開。所以,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可以說是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最基本性的問題。二,電子數據法律效力的認可
1、《電子商業示范法》與"功能等同"方法對電子數據的書面形式問題如何解決呢《電子商業示范法》提出了一個方案。《電子商業示范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該法是針對"以非書面電文形式來傳遞具有法律意義的信息可能會因使用這種電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礙或這種電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確定性而受到影響"的情況,向各國立法者提供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以說明怎樣去消除此類法律障礙。因此該法實際上是一部關于電子數據效力的法律制度。
《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了一種"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的書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確定如何通過電子商業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體做法是挑出書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為標準,一旦數據電文達到這些標準,即可同起著相同作用的相應書面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認可。據此,《電子商業示范法》在第6條中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對電子商務環境中"書面"的基本標準,以"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為界,這一法律上對電子數據的書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種等價功能上的要求。
三,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電子數據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與書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采用傳統書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2)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數據,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訴訟中,電子數據具有與其他傳統證據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為其是電子數據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響其證據力。(4)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