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未結算是否可以轉讓
工程款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工程款債權可以轉讓,債權人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債權的,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無效,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且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讓與人的抗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在建工程可以轉讓嗎
在建工程可以轉讓,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同時,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24修正)》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建筑工程合同可以轉讓嗎
法律分析:可以轉讓,但要符合建筑工程合同轉讓的條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
(2)必須由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而且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3)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同轉讓人應征得對方同意并盡通知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設工程款債權能否轉讓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債權可以轉讓,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作了限制轉讓的約定,則當事人應當以合同為準。此外,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建筑工程可以債權債務轉讓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理由是:(1)建筑行業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法律對建筑施工單位的資質作了嚴格限定,未取得建筑行業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禁止工程轉包,如果允許債權轉讓,對確保工程質量是不利的。(2)此類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特殊信賴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這種信賴并不完全取決于承包人的資質,合同的轉讓無疑會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影響工程質量和發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債權尚未確定,不具備轉讓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合同債權轉讓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轉讓,應認定債權轉讓有效。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轉讓涉案合同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轉讓效力應區別對待。
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代替履行。法律對承包人的債權讓與沒有特別限制,故與一般債權讓與沒有本質區別。而債務承擔則往往涉及工程審批、承包人的資質和發包人對受讓人的信賴等限制條件,《建筑法》規定工程禁止轉包,故不得隨意轉讓合同義務。代替履行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讓,即由合同的受讓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這也會涉及轉讓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此,債權債務一并轉讓也不允許。本案債權讓與的內容并不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法應當準許。
第二,本案債權轉讓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也有權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償債務等于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其法律后果都是消滅債務。本案的訴訟標的主要是工程款,屬于勞務報酬的性質。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體結構并經驗收合格,有權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此時合法的債權已經形成,至于將工程款交給承包人還是受讓人,本質上并無區別。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以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確認的數額作為債權數額。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對于受讓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債權轉讓通知了發包人,合同債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