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以誰為原告起訴(撫養費以誰為原告起訴履行離婚協議)
追要小孩撫養費原告主體是誰
法律主觀:
撫養費原告主體是子女。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撫養費糾紛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父母不按照協議給付扶養費時,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父母索要扶養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撫養費糾紛的原告是子女還是父母
法律分析:撫養費糾紛的原告可以是子女或者父母一方。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1、如果是父母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對方未按離婚協議支付撫養費的,應由父母一方為原告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2、如果撫養費問題未經父母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及未經法院通過訴訟確定的,則也應以父母一方為原告當事人,以父母的另一方為被告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來確定對方應該支付撫養費的標準和方式;3、如果是父母雙方已經對撫養費問題達成了協議,或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支付標準,但現在要求對確定的撫養費標準進行變更(增加)的,則應以子女為原告當事人,父母一方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父母一方能否作為原告主張小孩撫養費
法律分析:離婚后父母一方可以作為原告主張小孩撫養費。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則就只有以小孩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
2、如果當初法院的判決書中判決了撫養費的支付,在男方拒付撫養費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索要撫養費必須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嗎
法律分析:離婚后,只能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分居期間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起訴嗎
分居期間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起訴。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主張不支付撫養費的父母支付撫養費。但不是以夫妻一方名義直接起訴對方支付撫養費,應該以“孩子”作為原告,撫養孩子的夫妻一方作為法定代理人來主張權利。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但是,協議應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