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勞動意外傷害如何處理(什么是勞動意識)
什么是職工傷亡事故?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應如何處理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199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公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七條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第八條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常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報表格式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確定辦法和事故的分類辦法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同時廢止。
員工上班期間意外受傷,單位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單位要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和漏報;其次,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申請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待遇;第三,企業工會組織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工傷報告和申請后,應抓緊調查取還,一般應在7日內,特殊情況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結論,認定工傷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在工作中意外受傷,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程序維權,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然后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之后根據鑒定結果確定賠償金額。如果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會視同為工傷,會得到工傷保險賠償。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勞動意外傷害找誰處理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處理流程:
1、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幫報,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社保局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員工意外傷害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勞動法有規定工廠員工在上下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屬于工傷,由用人單位負責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