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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無罪辯護的后果(律師無罪辯護成功了的后果)

2023.12.30 470人閱讀
導讀:2、如果律師作無罪辯護,認罪認罰書就失去意義了,法院就不會按照認罪認罰書進行處理,而是按照不認罪進行判決了,如果律師作無罪辯護,認罪認罰書就失去意義了,法院就不會按照認罪認罰書進行處理,而是按照不認罪進行判決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認罪認罰后做無罪辯護的后果

認罪認罰后做無罪辯護的后果:

1、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罪認罰書,辯護律師就不能再作無罪辯護了;

2、如果律師作無罪辯護,認罪認罰書就失去意義了,法院就不會按照認罪認罰書進行處理,而是按照不認罪進行判決了。

以下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的案件當然還是可以做無罪辯護的,但是會產生一定的后果,比如程序轉化,之前的認罪認罰行為就不會被認可。律師有獨立的辯護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認罪認罰無罪辯護還有意義嗎

沒有意義了,認罪認罰以后影響辯護,不能做無罪辯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是犯罪嫌疑人與公訴機關雙方協商與合意的結果,也是雙方共同溝通協商、共同認可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定的效力。被告人不可輕易反悔,一旦反悔便不再享受實體和程序的從寬優惠;如果律師作無罪辯護,認罪認罰書就失去意義了,法院就不會按照認罪認罰書進行處理,而是按照不認罪進行判決了。

刑事案件中做無罪辯護有用嗎?

作無罪辯護也是有用的,但是無罪辯護的成功率特別低,無罪辯護,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已經承認的,屬于翻供,這樣一來,無論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認罪態度較好。根據坦白從寬原則,自首,坦白都可能作為法定量刑從輕的理由(是可以從輕,但不是一定),而做無罪辯護,意味著將可能失去這些條件,一旦認定有罪,該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關于無罪辯護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么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盡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于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

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3、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復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4、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李天一案件如果律師找各種理由拒不認罪或者做無罪辯護最后還是證據確鑿,那么是不是法律應該重判!

在李天一案中,如果律師找各種理由拒不認罪或者不認罪,最后證據確鑿,法律是否應該重判?

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可以不受被告人供述的影響而作出判決。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法律原則。因此,即使被告不認罪,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法院也很可能維持原判,不會重判。

夢想著孩子的成功,畸形的愛情讓李天一霸道,打人是誰的錯?

在娛樂圈,很多人都會愛上和自己年齡相差很大的人,夢鴿就是其中之一。

夢鴿一直被稱為“李雙江的妻子”,李雙江比夢鴿大27歲,甚至和她父親同齡。

嫁給這么大的男人難免會有目的不純的嫌疑,所以為了證明,夢鴿給李雙江生了個孩子。

而有了孩子之后,夢鴿也變成了一個嚴厲的母親,整天盼著成功。

但讓我沒想到的是,這個兒子不僅沒變成龍,還成了“洪水猛獸”!

孟戈,1966年出生于湖北省。她的真名叫劉。

4歲時,她開始在母親的指導下學習唱歌。

我8歲就能一個人表演,小小年紀膽子就很大。

13歲后,她進入沙市歌舞團,經常因表現好而被老師表揚。

“在她這個年齡,許多孩子都聽從他們家人的話,而劉非常有主見。她得把我們給她的衣服都收拾干凈,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的。”

劉是一個勇敢的人。她會意識到自己說的話,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17歲時,劉考入社會音樂學院,進入歌劇系。

那時候她不從家里拿錢,白天上課,晚上去歌廳唱歌賺錢。

直到她唱了這首歌《你是我夢中的鴿子》,劉直接把名字改成了“夢鴿”。

當時為了進首鋼藝術團,她又報考了中國音樂學院。

這一次,萌哥也遇到了一個改變她一生的男人,李雙江。

李雙江1939年出生于黑龍江,是著名歌手。

然而,他的許多成功都是由于運氣。

李雙江從小就很喜歡唱歌,但父母認為唱歌是上不了臺面的事。

“我給了你生命。你再敢唱,我就打斷你的腿!”

但因為心里一直抱著這份愛,長大后,李雙江還是選擇了音樂。

63年,李雙江開始表演并獲獎,那時夢鴿還沒出生。

之后李雙江以《我愛五指山,我愛萬泉河》和《北京頌歌》一舉成名。

之后,李雙江還認識了舞蹈演員丁穎。他們的關系令人羨慕,他們生了一個兒子,李賀。

然而這段婚姻無疾而終,草草收場。

離婚后,李雙江認識了比他小27歲的夢鴿。當時李雙江是音樂學院的老師,夢鴿是學生。

有一次上課,萌哥提出要在李雙江面前唱歌,于是李雙江暗戀她。

最后,他們在1990年走到了一起并結婚了。

與李雙江夢歌的父親同歲,他們的婚姻遭到了極大的反對,但最終,他們毅然走進了婚姻的殿堂。

結婚五年后,夢鴿懷孕了,但這個胎兒每兩個月就死亡一次。

這件事讓夢鴿傷心欲絕,但幸運的是,不久之后,夢鴿又懷孕了。

1996年,萌哥生下兒子李天一,李天一可以說是真正的含著金湯匙出生的人。

“我兒子一定會獲得諾貝爾獎,成為大人物。”

在家里,李雙江對兒子百般疼愛,因為他是老人,他要把最好的東西都給他。

而夢鴿對自己的兒子興趣極高,原來“一張白臉一張黑臉”的教育方式也挺正常的。

但是夫妻就像兩個極端。最終,李天一得到了一份畸形的愛情。

從小到大,李天一就像一個社會精英。4歲剛學會書法,8歲老師都是頂級老師。

兒子要騎馬,李雙江就當馬。估計李天一會生明星,李雙江會挑。

這種寵溺讓李天一的囂張氣焰與日俱增。

2011年夏天,李雙江從美國回來,說要和同學開演唱會。

孟戈很支持兒子,于是在中央民族音樂廳舉辦了“愛在北京”歌友會。

當時現場來了很多音樂人,李天一成了他們眼中的“有用之材”。

但是僅僅過了一個月,在李天一發生了一件轟動的事情。

李雙江14歲的時候,夢鴿把自己40萬的寶貝媽媽給了兒子。之后他兒子把一輛白色寶馬開到了一家改裝店,花了30萬把它變成了黑色和橙色。

4月,在一個小區門口,一輛無牌寶馬遇到一輛奧迪,因為車道太窄過不去而發生爭執。

這輛寶馬是李天一的車,也是李天一開的。爭吵過后,李天一直接動手毆打奧迪車主。

李天一見周圍的人都想報警,就大喊:“誰敢打110?”

這種態度讓人驚訝。最后警察趕到,抓住了當時只有15歲,沒有執照的李天一。

這件事影響巨大。如果“明星的兒子”犯了錯誤,父母當然會受到譴責。

一年后,李天一在李天一,萌哥改名“李冠峰”,被派往美國。

但是僅僅四個月的時候。

間,李冠豐再次被捕,這次她要面臨10年的刑期。

這一次則是非常嚴重更多性侵事件,李天一與自己的4個伙伴將一個女子拉到賓館輪流對她造成了傷害。

夢鴿一位自己兒子是被冤枉,覺得兒子是“你情我愿”。

但最終這件事還是板上釘釘,李天一被判入獄10年。

這一切是都是誰的錯?眾說紛紜,有人說,很大責任在李雙江,對孩子的過分寵愛,所以李雙江也成為了一位教子無方的“四大名爹”。

夢鴿也直接承認了自己的教育失敗,不過她卻沒有反思。

她認為自己兒子犯罪后的表現很好,知錯能改,也很文明,這就值得夸贊與鼓舞。

自上一次坐牢到出來,僅僅5個月又犯錯,這就是知錯能改?

許多人都認為,只怕李天一坐牢做習慣了,終究還是毀了!

一個家庭畸形的愛讓孩子成了一個性格扭曲的人,父母的維護則是讓孩子更加的囂張。

只希望每個家長能夠對此警惕,有獎有罰是對孩子最基本的教育。

夢鴿與金鐵霖關系被曝光,李雙江因此住院,李天一身份遭質疑,究竟啥關系

夢鴿和金鐵霖關系被曝光,李雙江因此而住院,有人懷疑李天一的身份,不過造謠者已經被法律所制裁。

金鐵霖在歌唱領域也是相當有地位的,他作為聲樂教育家前妻是李谷一,而且他有一位非常著名的徒弟宋祖英。夢鴿也是金鐵霖的徒弟,在金鐵霖帶領之下夢鴿也有很好的發展前景,后來夢鴿遇到了李雙江,兩個人開始的時候也是師徒關系,但是由于李雙江對夢鴿恩愛有加,經過長時間的相處之后,兩個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之后更是多次合作出現在春晚的舞臺之上。

夢鴿和金鐵霖僅僅只是師徒關系而已,并沒有外界所謂的曖昧關系存在,只不過有的人為了能夠讓自己的帖子有流量,所以才在網上造謠說夢鴿和金鐵霖之間有不正當的關系,并且說李天一和金鐵霖也有一些血緣關系,還展示出了李天一和金鐵霖的圖片,說他們兩個長得非常像,不過這些都只是謠言而已,是別有用心之人為了蹭熱度而在網上散布的謠言,最終夢鴿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使得造謠的人最終鋃鐺入獄。

李天一其實從小就是一個很好的苗子,他從小就受到了父母親藝術的熏陶,因此在音樂領域也是有很多才華的,據說在四歲的時候就被選為申奧形象大使,而且在鋼琴比賽和書畫比賽當中都獲得了很多的獎牌,從小李天一可以說是別人家的孩子,成績也相當的優秀。

但是后來由于犯下了大錯,成為了大家所批評的對象,同時李雙江夫婦也因此而被大家吐槽,因為他們能夠培育出很多優秀的徒弟,卻不能夠培育出一個很好的孩子,有人覺得就是因為李雙江太過于寵愛自己的孩子,導致其性格越來越極端。

律師辯護無罪也可辯護量刑輕

法律主觀:

刑事審判中可以拒絕律師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律師無罪辯護的后果

法律分析:1、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2、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3、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采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一條 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后辯論量刑問題。

律師無罪辯護的后果

法律主觀:

律師考察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應當考察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或證據的主要方面,具體講應當是以下方面的證據:犯罪事實是否發生;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及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后果;被告人是否具有身份犯的身份;被告人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被告人是否有罪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上證據證明的事實基本就是犯罪構成所要求的內容。如果證據不能證明犯罪構成所必須的事實,證據就不確實充分,案件事實也就尚未查清。律師應當避免對一些對定罪沒有影響的次要事實的糾纏,更不能因對一些次要事實的質疑而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因此從另一個角度講,律師要對案件的證據情況、由證據證明的事實情況作出一個正確的結論,首先要對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有正確的了解和把握。

法律客觀: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一、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三、被告犯罪行為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五、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六、刑法不予追究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律師無罪辯護成功了的后果

律師無罪辯護成功了的后果是被告人無罪,如果受害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是可以向國家申請賠償的。無罪辯護的原則有熟悉案情、無罪證據、慎重決策和規避風險。

律師無罪辯護成功了的后果是被告人無罪,如果受害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是可以向國家申請賠償的。無罪辯護的原則有熟悉案情、無罪證據、慎重決策和規避風險。

一、律師無罪辯護成功了的后果

律師無罪辯護成功了的后果是意味著被告人無罪,我國國家賠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如果在此之前受害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因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受害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無罪辯護的原則有哪些

1.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么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

2.無罪證據。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

3.慎重決策。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

4.規避風險。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

三、無罪辯護不成功影響判刑嗎

無罪辯護不成功一般不會影響判刑,一般不會加重刑罰。無罪辯護,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已經承認的,屬于翻供,因此無論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認罪態度較好等可以從輕、減輕刑罰的情形。提醒您,屆時如果無罪辯護不成功,那么按照實際罪名該判多少年,一般就判多少年;同時若存在翻供等惡劣情形的,檢察機關可能會建議法庭加重刑罰。

無罪辯護有什么規定

法律主觀:

無罪辯護有下列規定:辯護人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而為了進行上述辯護,辯護人可以依法向偵查機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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