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羈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嗎(犯人羈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嗎)
羈押期間允許探視嗎
法律分析:可以探視。犯人在拘押期間,經相關機關批準,親屬可以被允許探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看守所能否探視應視情況而定。刑事拘留,拘留期間家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所證明和委托書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及時安排;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違反司法審判程序、紀律等的違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被拘留人家屬可以依照規定程序和手續申請探視。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親屬在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探視。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的條件有: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系,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拘留所可以探視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
1、刑事拘留,拘留期間家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所證明和委托書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及時安排;
2、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違反司法審判程序、紀律等的違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被拘留人家屬可以依照規定程序和手續申請探視。
3、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親屬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探視。 具體規定如下:
(1)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2)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3)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和坐牢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性質不同。拘留可能是處罰措施也可能是強制措施,而坐牢則是一種懲罰措施,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措施。坐牢的人一定是構成了刑事犯罪的人;而對于被拘留的人則不一定構成犯罪。
2、包含的種類不同。拘留種類多,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等,而坐牢僅有一種,指的是收監執行,是犯罪人違反了刑法規定的內容,對犯罪人進行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
(1)行政拘留是公民觸犯了行政法里的內容或者違反交通規則比較嚴重,例如飲酒駕駛,這個時候要進行短期的人身自由限制,叫行政拘留。
(2)還一種拘留是治安拘留,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比較嚴重的情況,又不觸犯刑法,進行治安拘留。
(3)刑事拘留,是刑事內容,公安機關為了調查刑事案件,對有重大嫌疑,或者事實清楚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
3、發生的時間階段不同。拘留一般發生在沒有確定罪行的情況下,而坐牢是審判后的刑罰,被判有期徒刑以上。
4、執行場所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看守所執行;廣義的坐牢場所,包括拘役所或者看守所和監獄以及其他的場所。
拘留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督促被收監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探視。
犯人羈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嗎
法律分析:犯人羈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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