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么區別
實習期和試用期有什么區別
實習期和試用期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你是不是學生身份。實習期通常是學生在校期間,去公司參與工作實踐的過程,這個時候你的身份還是學生。試用期則是你畢業以后,以一個勞動者的身份去公司工作,公司考核你是否合適的過程,這時你已經畢業,不再是學生了。
實習期間公司跟你是不用簽勞動合同的,這也就意味著公司跟你沒有《勞動合同法》的約定。期間公司對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直白點講就是如果發生事故的話,不能算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實習期間也是沒有五險一金這些保障的。但是你可以跟公司簽訂實習協議來保障一些基本權益。試用期則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公司對勞動者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同時公司和個人要共同繳納五險一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法律主觀:
很多同學剛開始跟社會接觸的時候,都會分不清楚“實習期”和“試用期”,以為就是一個概念。一、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1、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而沒有實習期的規定,日常所稱的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實習期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試用期,只是日常稱謂不同而已。2、另外,有一種情況是指在校學生在尚未畢業的情況下,到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的學生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并不等于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間不屬于勞動關系。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二、實習期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1、實習期間,各種補貼是否享受,如車補,餐補,通信補。2、實習期間的工資結算時間,不能超過實習開始后十天。如果實習結束,必須在三天內結算。3、實習期間是否加班,原則不加班,如果加班必須要有報酬。4、實習期間,如果與預期工作環境,工作內容有較大差別時,有權提出修改實習期限。5、實習期間,不能六天上班。6、實習期間的考勤,是否享受全勤獎勵。7、實習期間,請假制度如何定,是否是按照公司規定的每月的請假天數,是否扣薪。8、實習期間,不能接受公司極重要工作以及開發周期很長的工作,以免為將來實習后帶來事務糾纏。9、實習期間,有進行相關技術學習的權利。10、實習期間,應有合理的作息時間,中午是否午休時間。三、實習期間能休探親假嗎1、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2、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試用期與實習期,在某種程度上都是指一定期內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處于一種非正式的狀態。那么,具體而言,二者之間有何區別呢?一、對象不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備內容。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由此可見,試用期中的對象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期則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三、期限不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并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四、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是試用期是雇傭前企業對員工的一段評估和培養期,而實習期是在學生或畢業生進入職場前獲取實踐經驗的階段。
試用期是指雇傭關系開始后,企業對員工進行一定時期的考察和評估的階段。在試用期內,雇主通常會對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團隊合作能力和適應性等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正式雇傭該員工。試用期的時長根據企業的規定和勞動法的規定而定,通常為1-6個月不等。試用期期間,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權益和福利。
與之不同,實習期是大學生或畢業生在進入正式就業前獲取實踐經驗的時期。實習期通常是在學校組織或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實踐機會中進行的,旨在為學生提供實際工作崗位的鍛煉和實踐。實習期的時長通常為1-6個月,根據實習單位的安排和申請者的需求而定。在實習期間,學生或畢業生通常會獲得相應的實習津貼或生活補貼。
實習期和試用期的主要區別在于目的和對象。試用期更側重于對已經錄用的員工在正式雇傭前進行評估和培養,而實習期則是為了學生或畢業生在畢業前獲得實踐經驗,并向他們展示工作環境和職業要求。試用期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一定期限內的工作表現來評估員工的能力和適應度,并決定是否正式雇傭。
實習期的主要目的是為學生或畢業生提供實踐機會,讓他們在真實的工作環境中學習和學以致用。試用期是在員工獲得正式雇傭前,在雇傭關系形成之初進行的;而實習期則是一種臨時性的工作安排,在學生或畢業生開始正式就業前進行。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與特性
1、對于招聘和雇傭的影響:試用期是在雇傭關系正式形成之后進行的,企業通過試用期來評估員工的能力和適應性,以決定是否將其轉為正式員工。而實習期是在學生或畢業生進入職場前獲取實踐經驗的階段,實習期不直接影響到正式的雇傭關系。
2、培養和發展目標:試用期旨在對已經錄用的員工進行培訓和考核,讓企業判斷他們是否適合并能夠勝任工作職責。試用期的目標是幫助員工融入企業文化,熟悉工作流程,并逐步發展他們的能力。實習期更加注重學生或畢業生在實踐中的學習和成長,培養他們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職業素養。
3、雇傭風險和保障:在試用期階段,企業對員工的解雇或解除合同相對容易,這是為了確保企業能夠對員工的表現進行全面評估,并盡早解決不適合的員工。實習期通常是臨時性的工作安排,在沒有正式雇傭關系的情況下,雙方的風險會相對較小。
試用期和實習期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一、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 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系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而實習期的權利義務關系歸民法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實習期和試用期到底有哪些區別?
一、對象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備內容。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
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期限不同
我國法律對試用期的期限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并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
四、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一、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1、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如下:
(1)適用人群不同,實習期適用于在校未畢業學生,試用期適用于社會勞動者;
(2)期限長短不同,實習期沒有明確規定期限,試用期有規定明確期限;
(3)福利待遇不同,實習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試用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辭職流程是怎樣的
試用期辭職流程如下:
1、向上司提出離職申請,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2、在離職申請通過后,與同事做好工作、工具物品交接;
3、去公司人資組結算工資,若需要開離職證明,可以找人事部出具;
4、具體到各公司規定不相盡同,實際請以該公司規定為準。
實習期和試用期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試用期與實習期的不同是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拿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如下:
1、適用人群不同,實習期適用于在校未畢業學生,試用期適用于社會勞動者;
2、期限長短不同,實習期沒有明確規定期限,試用期有規定明確期限;
3、福利待遇不同,實習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試用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實習期和試用期有什么不同具體表現為:
1、對象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必備內容。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由此可見,試用期中的對象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期則只適用于在校學生。
2、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3、期限不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并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
4、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試用期辭職流程如下:
1、向上司提出離職申請,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2、在離職申請通過后,與同事做好工作、工具物品交接;
3、去公司人資組結算工資,若需要開離職證明,可以找人事部出具;
4、具體到各公司規定不相盡同,實際請以該公司規定為準。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什么?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系,拿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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