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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不去的話什么后果

2023.12.30 243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2、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取保候審多次傳喚未到

一、取保候審傳訊不去會怎樣

取保候審期間的傳喚規定了如果被傳喚不能到案,屬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沒收保證金,并且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

二、申請取保候審幾日內答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

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雖然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但是在對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條件進行審查的時候,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對自己管轄、偵查的案件都是可以進行條件審查的。

1、公安機關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后被傳喚不去會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后被傳喚不去,屬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沒收保證金,并且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傳喚不去會怎么樣

取保候審后被傳喚不去的后果為司法機關可以沒收保證金,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等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只要是滿足了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法院主動辦取保候審,一般會判處緩刑或不起訴,但不是所有的被告人取保候審后都會判處緩刑,需要根據取保的原因,取保后是否發現了漏罪、是否構成新的犯罪等各方面來確定具體量刑。所以在取保后,判決前也應當時刻關注案件的進展,盡量爭取判處緩刑或不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不去是什么后果

您好

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并保證隨傳隨到。那么要是在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不去的話會有什么后果呢?是否會被馬上逮捕?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不去的話什么后果

刑訴法規定,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循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綜上所述,要是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經法院傳喚而不到庭的,那么可以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并責令行為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要是情節嚴重的話則會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改為監視居住或予以逮捕。

望采納

取保候審期間傳喚不到的后果

取保候審期間傳喚不到的后果如下:

1、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根據、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拘傳。

2、解除取保候審:根據、規定,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判決結果決定是否退還,并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3、追究刑事責任: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判決結果決定是否退還,并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3、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4、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并簽訂取保候審書;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報到,并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案件后,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

1、有固定的住所和就業情況,有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經濟收入;

2、身體健康,不存在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情況;

3、有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案件的態度和行動,不存在逃匿、銷毀證據等行為;

4、沒有重大作案嫌疑,不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

5、有一定的身份和社會地位,不存在潛逃出境的風險。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中,對于因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的人員,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后,被允許在規定期限內離開拘留場所,但必須遵守一定的限制和條件,以確保訴訟活動的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保釋方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跨省傳喚沒錢去

不可以不去。

在取保候審期間傳喚沒去的后果是: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被取保候審人不去的,如果已交納保證金的,會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被取保候審人不去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后派出所傳喚可以不去嗎

取保候審后派出所傳喚可以不去嗎

取保候審后派出所傳喚是必須去的,如果不去的,可能會被撤銷取保候審,變更強制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法定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采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后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不要作證或者不要誠實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或者隱匿、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首先沒收保證金,然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對于違法情節較輕,不需逮捕,允許再次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對于違反規定情節嚴重,不允許再取保候審的,應當采取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將保證金退還本人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沒有我們常人想象地那么復雜,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對于自己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問題感到疑惑,歡迎來找專業律師進行相關專業咨詢,或者直接委托律師。

取保候審后,被傳喚不去會怎么樣

取保候審被傳喚不能到案,屬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行為,司法機關可以沒收保證金,并且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逮捕。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傳喚不去會怎么樣

取保候審后被傳喚不去的后果為司法機關可以沒收保證金,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等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只要是滿足了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可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并告知申請人,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由公安機關執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字或蓋章,告知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申請條件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5、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后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審人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

①暫扣保證金;

②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犯罪的,退還保證金。

6、取保候審的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由于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能得到批準,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負責人決定的。所以,目前我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并不是很高。因此,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最好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則有可能構成適用逮捕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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