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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請延期開庭的條件有哪些(民事訴訟被告申請延期開庭的條件)

2023.12.31 568人閱讀
導讀:開庭申請延期的條件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延期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民事訴訟中申請延期審理的條件:根據《 民事訴訟法 》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延期開庭的理由和方法有哪些法律主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開庭審理 :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 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開庭申請延期的條件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延期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主觀:

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當事人確出現無法克服的事由,因而使出庭十分困難或不可能。當事人具備上述正當理由,可以在開庭以前向仲裁庭說明,并提供有關的證明。二、當事人發現仲裁員有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可以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向仲裁庭提出。如果在開庭后發現上述法定情形,可以在開庭終結前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期開庭或延期審理。

延期開庭的理由和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開庭審理 :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 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 證據 ,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申請延期審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申請 延期審理 是當事人的一項 訴訟 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通過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使法院推延 開庭審理 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收集 證據 ,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對抗對方當事人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平衡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本案提供更多、更詳細的證據,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民事訴訟中申請延期審理的條件:根據《 民事訴訟法 》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 離婚 案件當事人和負有 贍養 、扶育、 撫養 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 證人 ,開庭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并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3)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追問: 《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 審理期限 ,即: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 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 管轄 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民事訴訟被告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嗎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有以下的情況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三條 申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民事訴訟法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延期開庭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有突然生病等其他應當延期的特殊情形的。

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并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被告怎么申請延期開庭

法律主觀:

想法院申請,要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 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 離婚 案件當事人和負有 贍養 、扶育、 撫養 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 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 證人 , 開庭審理 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一時無法進行的,可以 延期審理 ; 3、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 證據 ,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并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鑒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時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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