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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遵循什么原則(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

2023.12.31 488人閱讀
導讀: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債務清償的原則有哪些《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清償債務需要遵循的原則有: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繼承人清償債務需要遵循什么原則

法律分析:繼承人清償債務需要遵循的原則有: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

2、限定繼承原則;

3、保留必留份原則;

4、連帶責任原則;

5、有序清償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人清償債務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法律主觀:

繼承人清償債務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沒有明確放棄繼承的才有資格繼承遺產;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的遺產份額以遺囑或遺產分割的份額為限繼承;

3.保留必留份原則,未出生的胎兒、需要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繼承人需要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有序清償原則,先繳納稅款再清償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債務清償的原則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清償債務需要遵循的原則有: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 2、限定繼承原則; 3、保留必留份原則; 4、連帶責任原則; 5、有序清償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遵循哪些原則

法律分析:一、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二、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1)接受繼承和承擔債務責任相統一原則。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應當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一并接受。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同時依法接受了債務清償的責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也不承擔債務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2)限定繼承原則。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根據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接受遺產后,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其接受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以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交付給債權人的債務,對于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3)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范圍的限制原則。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撫養義務所欠下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清償,繼承人仍應當附清償責任。這體現的就是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范圍的限制的原則。這一原則在繼承法中沒有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作了規定,但其并不是一項普遍原則,而僅適用于繼承人因沒有履行其法定義務而導致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繼承人才負無限責任;(4)保留特留份額原則。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在立遺囑時,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是貫徹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遺產債務時,也應堅持這一原則。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有關規定清償債務;(5)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為了防止遺囑人通過遺贈逃避對其債權人的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執行遺贈不得妨害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于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之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清償債務,遺贈就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扶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什么原則

法律分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務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債務人死亡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是什么

債務人死亡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如下:

1、繼承人連帶責任原則。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

2、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須于清償債務后進行,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后,還有剩余財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能執行遺贈。

3、限定繼承原則。就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4、保留必留份的原則。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遺產清償債務原則

法律主觀:

遺產 債務 的清償原則首先是有限責任原則,即 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應繳納稅款與所欠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 繼承 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其次是保留特留份額原則,我國的繼承制度體現著養老育幼的精神,不論是在 法定繼承 還是 遺囑繼承 中,法律都要求對生活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給予照顧,并不得取消他們必要的遺產份額;最后是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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