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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消分新規定(交通違章代扣分新規定)

2024.01.01 160人閱讀
導讀:駕駛證扣分新規定有哪些駕駛證扣分新規定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如果不按照交通規則違規駕駛,那么一般會根據不同的違規情況扣除對應的駕照分數,以下是駕駛證扣分的最新規則:扣12分的違規項目:酒駕、遮擋車牌、高速公路倒車、調頭、逆行等、超速行駛超過50%、肇事逃逸等都會直接扣除十二分,其中酒駕、肇事逃逸會直接被吊銷駕照,酒駕還會被刑拘,五年內限制再次考駕照,扣除一分的項目:駕駛員駕駛未攜帶汽車行駛證及駕駛證、車輛違規使用燈光,副駕駛人員未系安全帶等都會按照規定扣除一分。

駕駛證扣分新規定有哪些

駕駛證扣分新規定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如果不按照交通規則違規駕駛,那么一般會根據不同的違規情況扣除對應的駕照分數。一個駕駛證在一年內為一個計分周期,一個周期的總分數為十二分。如果用戶在一個計分周期內扣除的分數大于等于十二分,那么則需要重新通過科目一考試才能夠再次獲取駕駛資格。

以下是駕駛證扣分的最新規則:扣12分的違規項目:酒駕、遮擋車牌、高速公路倒車、調頭、逆行等、超速行駛超過50%、肇事逃逸等都會直接扣除十二分,其中酒駕、肇事逃逸會直接被吊銷駕照,酒駕還會被刑拘,五年內限制再次考駕照。

扣6分的違規項目:闖紅燈、應急車道行駛、未避讓校車、兒童乘坐副駕駛被查處后均會扣除6分。

扣除三分的項目:未避讓行人、駕駛中撥打手機、未依照規定的道路進行行駛,超速未高于50%、不按照交通指示行駛、行駛證不系安全帶等都會扣除3分。

扣除2分的項目:堵車時不依次排隊胡亂插隊、不在規定的地方等待紅綠燈、超載人數小于20%等情況都會按照規定扣除2分。

扣除一分的項目:駕駛員駕駛未攜帶汽車行駛證及駕駛證、車輛違規使用燈光,副駕駛人員未系安全帶等都會按照規定扣除一分。

除了以上扣分規則以外,我國目前正在嚴控駕駛證買分、賣分等行為。自2018年3月開始,如果駕駛員和自己所綁定的車輛不一致的,發生交通違章需要前往各地分局進行面簽才能處理違章,不可通過自助渠道進行處理。

現在一輛車最多可綁定四個駕駛證進行消分,同樣一個駕駛員可綁定的車輛也是有限制的,一個駕駛證最多綁定3輛車。

駕駛證扣分有什么影響?

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違規駕駛導致自己的駕照被扣分,只要不超過11分,一般不會有什么特別大的影響。但是只要發生違規,用戶必須處理自己的違規行為,并可能繳納罰款。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因此,提醒廣大駕駛員,駕駛過程中還是合規駕駛最重要。

如果駕駛員的駕駛證累計扣分超過11分,那么該駕駛證將直接被吊銷。只有在重新參加了科目一考試并通過后,才能夠重新獲得駕駛資格。

交通違章扣分新規定2024

一、2024扣分新規定:

第1個大變化:駕駛證的扣分方法

自2024年4月1日起,將實施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在新的管理辦法當中,將會對駕照的扣分進行優化調整,同時還推出學法減分的方法等。

1.推行學法減分措施:

我們知道每個車主的駕照每一個積分周期共有12分,如果扣完后將要重新考試,自4月1日起,車主只需要帶線,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以及考試合格,或者參加相關的道路安全公益活動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這相當于每個車主每個積分周期一共有18分。

2.優化調整記分分值:

實施新的積分管理辦法后,對駕照的記分分值進行了優化調整,比如車主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未攜帶駕照等等交通違法行為,將不再扣分;

出現準駕車型不符時,由原來的扣12分變為扣9分;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由原來的扣6分降為3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由原來的扣3分降為1分等等。

第2個大變化:駕駛證的考試項目

自2024年4月1日起將實施新修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車主及駕駛證的考試項目將會發生變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C1、 C2、F駕照將取消年齡限制:考取駕照是有相應年齡限制,不過以后只要年滿18周歲以.上的車主都可以考取C1、C2、F駕照,將不再有年齡限制,不過70歲以上的老年人需要通過3力測試,為老年人持有駕照提供了方便。

2.C2駕照科目二取消坡道起步與定點停車的考試項目:在考取C2駕照時,以前科目二有5項考試項目,現在取消了其中的坡道起步與定點停車,以后只考取其他4個項目就可以了,大大的提高了C2駕照的考試通過率。

3.同類駕照增駕時,不再考取科目一與科目四:以前增加新的駕照時需要考取4個科目,這樣不但花費的費用更多,同時還需要大量的時間。

4.自2024年4月1日起,C2駕照增駕C1駕照,F駕照增駕E或D駕照,E駕照增駕D駕照,持有A1、A3、B1、B2、C1、C2駕照的車主,想要增加能夠駕駛輕型牽引掛車的C6駕照等,不用再考取科目一與科目四,只要成功通過科目二與科目三就可以了。

5.多個城市C1照將實施“5+5”的考試政策:為了讓車主能夠適應各種不同的路況,有的城市將實施5+5的考試政策,以前C1照的科目二考試只考取5項內容,分別是倒車入庫、側方位停車、彎道行駛、直角轉彎和爬坡起步;

6.現在又增加了限寬門、窄路掉頭、停車取卡、模擬雨雪天氣、模擬隧道的5個項目的考試,能夠保障車主在多種不同的路況下安全的行駛。

第3個大變化:駕駛證的管理

2024年4月1日起,對駕駛證的管理也有一些新的變化,這些變化更加人性化,其中包括以下幾個項目:

1.增駕的駕照將不再設置實習期:考取新的駕照后,需要設置- -年的實習期,在實習期內會有一些硬性的規定,比如需要在車輛上張貼實習標志、上高速或者高架路需要有- -些相關的規定。不過自2024年4月1日起,增駕的駕照將不得設置實習期,因為車主畢竟是老司機了,無需再設置實習期。

2.可全國統一考試恢復駕照:我們知道,如果在期限內萬一忘記換證,過了有效期需要重新。試,以前需要到駕照的申領地進行考試。

3.2024年4月1日起,小型汽車的考試將實現全國統考,車主在任何城市可以申請恢復駕照的考試,為車主提供了大大的方便。

4.駕駛證可申請長期駕照:以前駕照需要每隔6年進行更換,以后車主可以申請10年或長期駕照,一般新手期申領駕照有效期為6年,這時可以更換10年的駕照,如果在10年內每個記分周期沒有達到12分,就可以換領長期駕照。

只要沒有在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駕照將無需進行更換。

二、2024年消分新規定:

1.一個記分周,一輛機動車最多可以使用三個駕駛證來處理消分;一個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只能處理三輛機動車的違法記錄扣分。如果使用超過三個駕駛證,或者處理超過三輛機動車違法記錄的,會被列入重點審查對象,并將暫停其消分處理業務。

2.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和記分,并且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第一次會被處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屢教不改,或者組織、介紹他人的,會被處15天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能重↑獲得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違法記錄一次被扣12分的,不能分開處理,只能使用同一個駕駛證一次性處理完成。 因為這是一次的違法行為,并且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處理完成后需要參加駕駛證的滿分教育,并且完成科目一考試才可以清除記分,發還駕駛證。

4.如果一個記分周期有兩次以上累計扣分到12分的情況,參加滿分教育、科目-考試完成后,還需要進行道路駕駛技能科目三的考試。

5.交警的現場處罰和高清攝像頭抓拍到正臉的違章,需要對駕駛人進行比對,出現代替他人接受處罰的,按以上的規定處罰。

6.交管12123只能處理單條違法處罰金額不超過200元,且預計處理違法業務后的記分累計不能超過11分。否則需要到交警部]違法處理窗口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條: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

第四條: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五條: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減免部分記分。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并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

消分新規定

法律分析:1、一個記分周,一輛機動車最多可以使用三個駕駛證來處理消分;一個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只能處理三輛機動車的違法記錄扣分。如果使用超過三個駕駛證,或者處理超過三輛機動車違法記錄的,會被列入重點審查對象,并將暫停其消分處理業務。

2、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和記分,并且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第一次會被處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屢教不改,或者組織、介紹他人的,會被處15天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能重新獲得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違法記錄一次被扣12分的,不能分開處理,只能使用同一個駕駛證一次性處理完成。因為這是一次的違法行為,并且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處理完成后需要參加駕駛證的滿分教育,并且完成科目一考試才可以清除記分,發還駕駛證。

4、如果一個記分周期有兩次以上累計扣分到12分的情況,參加滿分教育、科目一考試完成后,還需要進行道路駕駛技能科目三的考試。

5、交警的現場處罰和高清攝像頭抓拍到正臉的違章,需要對駕駛人進行比對,出現代替他人接受處罰的,按以上的規定處罰。

6、交管12123只能處理單條違法處罰金額不超過200元,且預計處理違法業務后的記分累計不能超過11分。否則需要到交警部門違法處理窗口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新規對單位車輛的違章消分怎么規定

新規對單位車輛的違章消分規定如下:

1、未綁定,不允許自助辦理電子眼記分

9月1日起,如果想通過便民渠道(如好易終端機)處理他人車輛的電子眼記分,需提前到交警大隊窗口進行綁定。對于非本人名下機動車且未綁定的,將不允許自助辦理涉及記分的交通違法。

2、已綁定,只能自助辦理綁定后新增的違法

對于非本人名下機動車且已綁定的,只允許自助辦理綁定日期后新增的交通違法。而且,對綁定數量也有要求:

①綁定非本人機動車不超過3輛;

②累計綁定非本人機動車不得超過5輛;

③同一機動車最多被3(含)名駕駛人綁定。

駕駛人可持本人身份證、綁定車輛車主身份證、綁定車輛行駛證,到各交警大隊進行現場綁定。

3、累計記分規定:辦理后,累計記分將達到12分或者超過12分的,不允許辦理。

4、重點人員管理:對于重點人員(一個記分周期內滿分學習三次及以上的駕駛人),不允許自助辦理。

擴展資料:

非本人名下的交通違法辦理方法:

1、提前綁定

自綁定日期后發生的交通違法,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等自助渠道辦理。

2、交通違法處理窗口辦理

駕駛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等資料到交警違法處理窗口辦理,當然,你開了別人的車發生了違法,但又沒綁定別人的機動車,可以使用此方法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新交通法扣分新規定

新交通法扣分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條 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

第四條 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五條 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減免部分記分。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七條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第三章 記分執行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并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章 滿分處理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

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絡學習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教育平臺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二天。

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五天。滿分學習的剩余天數通過自主學習完成。

機動車駕駛人單日連續參加現場學習超過三小時或者參加網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三小時的,按照一天計入累計學習天數。同日既參加現場學習又參加網絡學習的,學習天數不累積計算。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地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并在學習地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荚嚥缓细竦?,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荚嚥缓细竦?,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荚嚥缓细竦模蘸箢A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經滿分學習、考試合格且罰款已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同時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在暫扣期限屆滿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滿分學習、考試內容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確定。

第五章 記分減免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

(二)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五)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三日內累計滿三十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一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滿一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相應記分扣減記錄,恢復相應記分,處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

組織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督察審計部門等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對實施處罰和記分提出異議拒不核實,或者經核實屬實但不糾正、整改的。

(二)為未經滿分學習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學習記錄、合格考試成績的。

(三)在滿分考試時,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四)為不符合記分扣減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扣減記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的。

(六)弄虛作假,將記分分值高的交通違法行為變更為記分分值低或者不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統記分數據的。

(八)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未嚴格審核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導致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情節嚴重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予以記分的,應當定期將記分情況通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對本辦法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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