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間法律規定(離職時間法律規定 最快)
辭職時間有規定嗎
辭職時間有規定。
勞動者辭職,公司可以與員工約定具體的離職時間,但是不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公司的,一般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能延長解除合同的時間。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3、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5、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上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需要對不簽勞動合同和不繳納社保進行賠償和補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的離職申請時間
法律主觀:
員工辭職的,一般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且必須向單位提出書面的申請;但單位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等情形的,員工可以依法隨時通知其解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規定提出辭職還要工作多長時間
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時間規定是三十天,而且必須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的,但是如果是員工處于試用期間的,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并且不需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如果是員工在辭職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但是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也是可以的。
一、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時間規定是多久?
三十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二、員工主動辭職有賠償嗎?
在公司工作十幾年了,基本都算的上是老員工,認為只要離職就可以從公司獲得補償。其實補償分兩種情況,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
前者是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的情形下適用,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以自身原因主動辭職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迫勞動者自己辭職,使出各種手段,接受員工一時沖動就主動辭職,結果是一分錢都不能拿到。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
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被迫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主動辭職一般不需要付違約金,不過如果是在試用期或是在合同內,公司對你做出相應的專項培訓,那么你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費用。但如果是在合同內相應的培訓沒有來得及進行的話,那么產生的費用則不應該由勞動者承擔。
員工擁有辭職的自由,但是如果是員工與單位訂立培養協議的,在協議期間內是不能辭職的,就算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也是不可以的,如果是辭職的,員工是需要向單位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的,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是不得超過培訓費用的,還有就是單位是不能辭退懷孕的職工的。
法律離職需要多長時間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辭職時間一般是三十天。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法辭職時間是多久?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 提前三十日 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法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在我國勞動法規定的離職時間一般是30天,如果還在試用期的話,就只需要提前3天就行了。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一直都很重視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畢竟勞動者是目前社會生產關系中最重要的生產因素之一,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也是不能間斷。
離職法律規定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的離職時間如下:
1、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遞交離職申請。
2、試用期員工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領取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不需要提前聲明,可以隨時離職,并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員工離職法律規定
員工離職法律規定主要如下:
首先,離職的提出時間:過了試用期,需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提出;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口頭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離職的方式:
(1)勞動者主動離職。此時無任何補償;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則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被迫解除。如因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建議在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并保留了證據后,勞動者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有過失而辭退勞動者。此時無需支付補償。
(4)經濟性辭退。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大家可以放心的按照正常離職流程辦理即可。但對于企業或者事業單位,單方要求解除合同,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員工是可以向相關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來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離職時間
法律分析:1、正式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4、正常辭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
5、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結清工資并且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離職時間一定要30天嗎
法律分析:其實提離職申請后,員工并不需要真的必須待滿30天才能走。實際上只要企業愿意,隔天走都沒問題。 30天的規定,更偏向于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員工。 在勞動法律的規定里,對于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轉正后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員工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員工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秳趧臃ā返谌粭l: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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