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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視權幾次(離婚探視權一般時間怎么規定)

2023.12.31 954人閱讀
導讀: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或者是一個月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離婚探視權一個月幾次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征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來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或者是一個月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具體的次數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決定。具體的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合意的話,法院就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因此,并沒有探視權次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一個月能看幾次有規定

一般探視權規定一個星期一次,一個月也就四次,但這不是絕對的,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時間雙方可以進行約定,約定時要考慮孩子的生活時間以及學習時間,所以一周一次為宜。

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存在一些對子女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具體情況如下: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9、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視權。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視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視權的理由。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視權的特點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于血緣關系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

3、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探望權的規定。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系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4、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于親權,但必定不同于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5、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對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

6、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于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

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

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征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么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擴展資料:

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探視權

離婚以后多久探視一次

離婚以后每個月兩、三次探視一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也會不一樣。離婚時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有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

我國法律未對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探視權的次數進行明確規定,以雙方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規定一月幾次,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

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2、對子女探視權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3、關于父母探望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對探望權的進一步理解

1、探望權的概念

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擁有的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視、看望的權利。

2、探望權的基本特征

(1)探望權是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的權利 ;

(2)探望權的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3)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是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對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撫養、未與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5)探望必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3、探望的方式

(1)看望式探望

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式探望

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4、探望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1)必須以出現法定中止事由為條件

(2)提出中止探望請求的主體,既可以是未成年子女,又可以是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還可以是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3)有權作出中止探望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

(4)探望權的中止,僅是暫時停止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是一種限制而非剝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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