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傳喚什么性質(刑警傳喚是什么性質)
刑警電話傳喚嚴重嗎
法律分析:被傳喚也不一定有多么嚴重,傳喚代表不了構成了犯罪,而且派出所不會打電話傳喚,打電話傳喚的可能是遇到了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被刑偵傳喚意味什么
被刑偵傳喚意味著與案件有所關聯。 傳喚實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傳喚是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措施。刑偵傳喚一般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違法、犯罪類案件時,為了將犯罪嫌疑人或者違法嫌疑人帶至辦案場所的一種手續,傳喚一般十二小時,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這個期間內會有兩個結果,一個就是釋放,一個就是出具拘留證,采取拘留錯誤,違法就是治安拘留,涉嫌犯罪的話就是刑事拘留。如果是刑事傳喚的話,后面被刑事拘留??梢晕袑I刑事辯護律師介入處理,結合具體的案件情節和證據開展具有針對性的有效辯護工作,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符合一定條件盡量爭取取保候審和緩刑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局什么時候可以強制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刑警隊傳喚是立案了嗎
刑警隊傳喚不一定是立案了。
傳喚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力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問詢,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綜上所述,對不需要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傳喚嫌疑人到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警隊傳喚是立案了嗎
法律分析:刑警隊下了傳喚證不一定是已構成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刑事傳喚不一定就是立案,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力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問詢,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傳喚的證明文件一般就是傳喚證,如果接到司法部門的傳喚證以后拒絕配合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警傳喚是什么性質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如果是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一、刑警隊傳喚是立案了嗎
1、不一定。傳喚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且刑事傳喚也不一定是立案,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力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問詢,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種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二、傳喚證意思就定罪了嗎
1、不是的。傳喚只是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手段,在法院沒有判刑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2、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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