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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109條的內容是什么(民法總則第148條內容)

2024.01.02 666人閱讀
導讀:(1)人身權利(一)人格權1、一般性人格權(第109條)2、具體性人格權(第110條)1)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精神性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3、個人信息權(第111條)(二)身份權即親屬權,包括監(jiān)護權、配偶權等(第112條)(2)財產權利(一)物權(第114條)1、動產物權(第115條)1)動產自物權:動產所有權2)動產他物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權利質權2、不動產物權(第115條)1)動產自物權:不動權所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相鄰權、共有權2)動產他物權:一是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二是擔保物權:不動權抵押權(二)債權(第118條)1、合同之債(第119條)2、侵權之債(第120條)3、無因管理之債(第121條)4、不當得利之債(第122條)(三)知識產權(第123條)1、著作權2、工業(yè)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四)繼承權(第124條)1、法定繼承2、遺囑繼承(五)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第125條)(六)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第126條)(七)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第127條)(八)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特殊主體的特殊權利(第128條)二、民法典關于民事權利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總則編主要內容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總則編對民事權利的分類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對民事權利進行了分類。其分類的標準,實際上是以標的是否具有財產價值進行的分類。

(1)人身權利

(一)人格權

1、一般性人格權(第109條)

2、具體性人格權(第110條)

1)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精神性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3、個人信息權(第111條)

(二)身份權

即親屬權,包括監(jiān)護權、配偶權等(第112條)

(2)財產權利

(一)物權(第114條)

1、動產物權(第115條)

1)動產自物權:動產所有權

2)動產他物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權利質權

2、不動產物權(第115條)

1)動產自物權:不動權所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相鄰權、共有權

2)動產他物權:一是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二是擔保物權:不動權抵押權

(二)債權(第118條)

1、合同之債(第119條)

2、侵權之債(第120條)

3、無因管理之債(第121條)

4、不當得利之債(第122條)

(三)知識產權(第123條)

1、著作權

2、工業(yè)產權:專利權、商標權

(四)繼承權(第124條)

1、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

(五)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第125條)

(六)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第126條)

(七)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第127條)

(八)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特殊主體的特殊權利(第128條)

二、民法典關于民事權利的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qū)別有哪些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對人格力的規(guī)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第九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民法典》解讀109: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本條是關于一般人格權客體的規(guī)定。

一、歷史由來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民法通則在第五章《民事權利》第四節(jié)《人身權》中規(guī)定了具體的人身權利,但沒有設一般人格權保護的獨立條款。

其中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0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三條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制定本條的目的

一般人格權保護是現代私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是一項絕對權利。現代社會,人格被視為人的最高價值,人格利益被視為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為現代人權運動的目標和基本理念,以至于對人格的保護成為衡量一國民法先進與否的標志。

一般人格權的倫理基礎是,具體的人之所以為人,并作為實質上的人,必須有其固有的自身價值。現代法律體系中,一般人格權既是憲法權利,也是民法權利。民法典通過對一般人格權規(guī)范,使對人格的全面保護成為中國民法體系中的固有組成部分,賦予人格利益受私法保護的效果。

由于人格權的邊界是不確定的,不能從概念上對其進行一個具體的定義。人格權也是一個處于動態(tài)發(fā)展中的權力,是一個不斷被發(fā)現的權利。人類社會越發(fā)展,法治國家越成熟,人們對于人格權的理解就越充分、豐富,人格權因此是一個永遠開放,不能窮盡的觀念與價值范疇。現行法不可能通過只承認特定人格權的方式完成對人格權的有效保護。

民法典本條特別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屬于民事權利范疇,人的尊嚴和自由是一切特定人格權保護最終追求目標。本條也是落實憲法中人格尊嚴的規(guī)范,如果民法典不對人格權作系統(tǒng)的規(guī)定,那人格權就只能停留在一個觀念上,一種憲法上的宣示性條款,不可能成為一個實際的權利。

三、本條的具體含義

因為人格權概念的不確定性和范疇動態(tài)發(fā)展性,一般人格權法只能是一個框架,具體法律保護內容只能在具體情況中具體評價。

(一)權利主體。

人格權的權利主體有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1)本條規(guī)定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終生相伴的權利。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都是一般人格權的主體,與其行為能力無關,與其是否有意識也無關。一般人格權的保護范圍包括社會空間、個人空間、和隱私空間。

社會空間保護的是人在周邊環(huán)境中的人格特性,以及在公共的、經濟的和職業(yè)的影響關系中的人格特性。社會空間涉及的是與人格成長和發(fā)展聯系密切的周邊環(huán)境。

人個空間保護的是物理空間上的特定生活領域,從一般的社會性角度看,這些生活空間在不經過相關自然人允許時他人不得踏入。

隱私空間保護的是自然人的內心思想、感情世界等。

(2)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死者的一般人格權與受到保護。死后人格權保護是對死者的紀念,特別是人格形象,是和人的尊嚴有關的人格權,而不是和人的行為自由有關的人格權,如侮辱尸體、破壞墳墓都構成侵犯死者的一般人格權。人格權的經濟利益在權利人死后仍然受保護。

(3)胎兒的人格權也會受到保護。比較明顯的是胎兒的生命權、健康權。

我國傳統(tǒng)民法認為,胎兒是母體的一部分,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相應的權利。民法典第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了胎兒在繼承遺產和受贈與時的利益保護,但是以胎兒娩出時是活體為條件。

(二)權利表達。

一般人格權應當如何在民法典中表達,意見不一致。本條選擇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表達一般人格權。

(1)人身自由

第一,身體行動自由。

狹義的行動自由是指身體行動的自由,即不得違反相關人意志嚴重限制身體行動的自由,包括通過物理上的強制和強制威脅,嚴重限制自由行動權和完全剝奪自由行動權。

身體的自由只受法律限制,如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

第二,一般行為自由。

一般行為自由包括精神活動自由,比如自主決定的自由。

(2)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是指作為一個正直、品質端正的人,都有他的自尊心和自愛心,不允許別人侮辱和誹謗。

(三)權利保護的范圍

(1)侵犯私人空間。

人格自由發(fā)展的基礎條件之一,是人可以處分自己的生活空間。保護私人生活領域不被公開,保障個人生活安寧。

(2)侵犯個人的公共表達。

個人有權決定把自己置于私人空間,而不暴露于公共視野。個人有權決定哪些涉及人格的事務對外公布,決定哪些信息可以對第三人或公眾展示。

(3)侵犯身份一致。

人格權保護人在社會中的身份一致性,即所傳播的事實不得與個人的實際形象不符,與是否貶低名譽無關。傳播不真實的事實,如果貶低個人社會評價、有損人格尊嚴的,同時也屬于侵犯個人的公共表達。構成侵犯身份一致性的情形,還包括技術合成或處理照片等。

(四)侵犯人格的經濟利益

一般人格權在保護人格的精神利益之外,還保護人格的財產性利益。

一般人格權的主要特點是它的非物質性。人格權的目的是保護人的最高的、不可觸犯的、不可轉讓的法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現代民法所保護的一般人格權不再局限于非物質利益的保護,也包括保護一般人格權的財產法上的利益。財產屬性最明顯的人格權是姓名權、肖像權等。人的特別動作、典型行為方式、筆跡、聲音等都具有經濟價值。

(五)死后人格權的保護

自然人死亡后,某些特定的人格權仍然需要保護,包括精神人格權和財產人格權。

(1)死后的人格權的精神利益部分的保護

死后的人格權保護僅僅指人格尊嚴,不涉及人身自由。如,尸體的侮辱、形象有歪曲、身份扭曲、敏感個人狀況被公布等,或者他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將死者作為可處分的客體對待。

死者的繼承人或其他親屬基于侵害死者精神性人格權可以提出權利保護,但他們并不是精神性死后人格權的真正權利人,只是感知權利人。我國司法實踐肯定感知權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2)死后的人格權的財產性利益保護

繼承人是人格權財產性利益組織部分的權利人,這一點與感知權利人不同。當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死者人格權財產利益時,繼承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權利主張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也可以主張對擬制許可費的可得利益予以賠償。

一般人格權的財產利益組成部分除了可以繼承,還可以進行轉讓。

(六)權利保護方式

一般人格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可以有以下請求權: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抗描述請求權等。

四、其他

(1)利益衡量

一般人格權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都并非不受限制。即并不是所有觸犯他人人格的行為都 足以引起民法上的權利保護。他人在作出侵害人格權的行為的同時,也是在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存在著權利沖突。行為人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可能傳播他人隱私。

權衡兩者利益時,主要考慮:

(1)受害人方面:侵害的嚴重性,具體涉及哪個人格權領域,產生的后果,侵害行為的誘因、動機,受害人自己的行為等。

(2)侵害人方面:侵害的手段和目的,方式和時間長短,涉及的侵害人方面的基本人權,其他具體合法化原因等。

民法總則109規(guī)定的內容是什么

1、民法總則109規(guī)定的內容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2、【法律依據】

3、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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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什么權利

民事權益包括民事權利和利益。權利是指為了保護主體和某種利益而賦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與法律治理的結合。而民亊利益則是指因由民法保護的,因缺乏必需的構成要件而尚未上升為權利的利益。總體而言,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民事權益可以分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

一、人身權益

(一)人身權利

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

1.人格權。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給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主要包括向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需要特別之處的是,《民法總則》在第109條規(guī)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這表明法人和非法人足以亦享有人格權。

2.身份權。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fā)生的一種民事權利。包括向然人榮譽權,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監(jiān)護權、親厲權、配偶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等。

(二)人格利益

隨著侵權責任保護范圍的擴大,受保護的對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權等外,還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構成要件而尚未上升為權利。但它們是人權的淵源,是對權利的補充,應為法律所保護。對于這些人格利益,學理上一般稱之為“一般人格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亦在人格權糾紛項下將“一般人格權糾紛”作為獨立的案件受理事由。《民法總則》第109條規(guī)定,向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此即為對一般人格權的規(guī)定。其中,人身自由廣義是指公民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自由,包括結社自由、住宅自由、通訊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婚姻自主等;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地位、聲望、工作環(huán)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除此以外,《民法總則》第111條規(guī)定的對肉然人個人信息的保護,亦屬于一般人格權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注:自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合同法第109條規(guī)定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民法典1092條規(guī)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92條規(guī)定,當事人設立轉移協議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影響其效力,但轉移標的物或者權利需要向第三人登記的,應當依照登記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92條規(guī)定了當事人設立轉移協議時的書面形式要求。該條規(guī)定規(guī)定了當事人在設立轉移協議時必須使用書面形式,這是為了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交易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如果當事人未能采用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則此時協議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在需要進行登記的情況下,則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登記手續(xù)。可以看出,該條規(guī)定并沒有強制規(guī)定轉移協議的書面形式,因此,雙方也可采取其他的方式來證明其交易行為,比如口頭約定、電子郵件、短信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未能采用書面形式,在證明協議有效性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因此,建議當事人在交易時最好還是采用書面形式以確保自身權益。同時,該條規(guī)定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況也做出了規(guī)定。在涉及到轉移標的物或者權利需要向第三人登記時,必須依照相關登記法律規(guī)定進行登記手續(xù)。這也是為了保證交易當事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護,防止出現糾紛。

如果未采取書面形式而需要向第三人登記,如何進行登記手續(xù)?如果標的物或權利需要向第三人登記,且未采用書面形式,則登記時應攜帶相應的證明材料,如口頭協議、電子郵件等。此外,需按照登記法律規(guī)定進行登記手續(xù),比如到相關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xù),并交納相應的登記費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92條明確了轉移協議的書面形式的要求,對于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該條規(guī)定還強調了在需要進行登記時需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在交易時建議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以便于證明交易有效性,在涉及到登記的情況下,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合同法109條在民法典第幾條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4條規(guī)定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該條規(guī)定是民法典平等原則的體現,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因性別、民族、年齡、職業(yè)等受歧視,任何人適用法律也是平等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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