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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員工降薪可以嗎,哺乳假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4.01.03 977人閱讀
導讀:女員工哺乳假規定《 女職工 勞動保護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資 、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 聘用合同,其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稱:“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3、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員工哺乳假規定

《 女職工 勞動保護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資 、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 聘用合同 。 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女職工在工作工作期間哺乳期的,如果未違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實踐中一般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周歲。這個哺乳期沒說你不上班而是上班了,每天有1個小時的哺乳假,你可以提前走或是推遲來1小時,直至寶寶1歲

哺乳期女員工降薪可以嗎哺乳假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些用人單位只會從自身經濟效益出發,一旦有女員工懷孕生子,就會調崗降薪。一、哺乳期女員工降薪可以嗎哺乳期女員工是不可以降薪的,這是違法行為。其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稱:“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如果“三期”婦女的現工作崗位對其身體有害,用人單位應當將三期婦女調到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崗位,但是,無論“三期”內女職工的崗位如何變化,工資都不得降低。二、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工資待遇1、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2、女職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動其工作崗位(法律禁止的工作除外),但不得降低其報酬。3、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三、若是哺乳期的女員工被降薪了,怎么辦可以和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客觀:

哺乳期職工工資標準的規定是什么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由于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女工哺乳期可以延長哺乳假嗎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特殊情況的哺乳期延長規定:‘體弱兒’指滿一周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除臨床體格癥狀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攝片證實),貧血營養不良、嚴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內住院3次的”。哺乳期結束后,能否延長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規定,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15條規定,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需要注意的是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以上內容就是關于哺乳期工資的相關規定,希望可以幫到需要幫助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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