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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是(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是)

2024.01.04 151人閱讀
導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是高齡者可以投保嗎法律分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保險,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是高齡者可以投保嗎

法律分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較寬。相對于其他業務,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一般較寬,高齡者可以投保,而且對被保險人不必進行體格檢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成立至少包含三個條件: 1、有客觀的事故發生,而且是不可預料、不可控、非受害者所愿的;2、被保險人身體或生命所遭受的傷害是客觀的、看得見的;3、意外事故屬于保險合同范圍內的,是傷害被保險人身體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說是近因。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根據人身意外傷害的承保條件

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是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傷殘或門診、住院醫療等的保險賠償。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簡稱意外傷害保險,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的“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

人身意外保險的承保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相對于其他保險業務來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比較寬松,60歲以上也可以投保,而且對被保險人的體格不必進行檢查,相對來說限制不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是什么

人身事故保險的承保條件是:

1、意外傷害是指外部、突發、非初衷、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造成的身體傷害。只有滿足這四個條件,才能滿足保險條款中定義的事故。

2.意外險的保障范圍應符合保險中意外險的定義害的定義。同時,要注意意意外傷害保險的免責條款。通常,由于某些原因,死亡和殘疾不會得到補償,也不會在某些時期得到補償。

3.被保險人的職業屬于承保范圍的,職業分為1-6類。意外險承保會對職業有規定,有的只保1-4類,高危職業不保也就是說如果是高風險職業,就買不到1-4類。

4.被保險人的年齡需要在意外險的投保年齡范圍內,不在投保年齡范圍內的不能購買。

5.大部分意外險沒有健康通知,也就是說保險門檻還是比較低的,但是需要身體健康。如果是嚴重殘疾,如癱瘓,購買意外險會有一定的限制。

人身意外保險的承保條件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

(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二、人身意外保險理賠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一)關于如實告知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如實告知義務既是保險人的一項義務,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一項義務。保險公司應當履行的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要體現在:通過投保書書面詢問和業務員口頭詢問的方式向投保人說明了保險條款的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健康狀況進行詳細的詢問。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告知所體現的是保險公司的最大誠信原則。

從保險實務來看,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產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業務員身上,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

1、業務員對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由未向客戶進行解釋,致使客戶對違反告知所導致的后果不了解。

2、業務員代填《投保書》,對《投保書》中的詢問事項未向客戶進行口頭詢問,并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欄進行代簽名。

3、業務員為了個人業績在明知客戶患病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情況下,鼓動客戶投保。

(二)關于代簽名:

代簽名現象是保險公司壽險業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代簽名現象的存在,使得保險公司與客戶簽訂的這類保險單的合同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因此極易造成保險公司與客戶在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上產生爭議,進而給理賠業務帶來極大的隱患。

訂立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果投保人在簽單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便不是故意的,只要其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然而,由于經業務員代簽的投保單上的簽名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人所簽,因此,如果投保人否認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聲稱業務員并未告知其免責條款的規定,則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抗辯權將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這樣,法律賦予保險人的正當權利將可能得不到保護。

投保人在與保險公司訂立相應險種的保險合同時,應先將被保險人目前的身體狀況及既往病史如實向保險人陳述,以便讓保險人判斷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條件承保。否則會造成保險合同被解除,即使發生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不會履行賠付義務。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為獲得保險保障,通過核保關,故意隱瞞以往的出險情況或病史,不如實告知。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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