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和程序是怎樣的(農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
法律主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和程序是:需要建設單位簽好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后,憑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等材料,到縣級城鄉規劃部門提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怎么辦理
法律主觀:
《 建設工程 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1)許可證編號;(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3)用地單位;(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筑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6)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筑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以 招標 、拍賣方式獲得國有 土地使用權 的,建設單位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協議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之前,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規劃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按照相應的城市規劃,審定建設用地的相關規劃設計指標,提出城市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90日內,未能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3、什么情況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根據《 鄭州 市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下列情況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門對各階段審查意見作出設計修改的;(二)設計單位資質與資格不符合有關行業管理規定的;(三)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專業技術規范和規程的。 4、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是否可以變更地塊規劃內容?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兩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規劃內容;兩年后申請變更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對申請進行初審后,按法定程序審批。 獲得批準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向申請單位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回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辦理相應的用地手續;不批準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書面答復申請單位。 5、對已建成的建筑需改變使用性質時,是否需要申請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成的建筑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補充協議、付清地價款后,持設計文件等,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裝飾、裝修許可文件。涉及有關專業管理部門審批的,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6、在哪些情況下,需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當工程因以下情況確需修改的,應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結構的;(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規模、等級、走向、工藝設計、立面、平面、結構、功能及設備的容量、造型有較大變化的。 7、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什么處罰措施?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鄭州市規劃土地監察條例》采取查封,扣押等 行政強制措施 。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的條件包括:
1. 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2.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3. 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 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5. 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以上就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條件,具體規定可能會因地區政策和管理要求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建議咨詢相關部門獲取具體信息。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
法律主觀: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法律客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
法律分析: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置條件:
1、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
2、與城市各類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相協調;
3、滿足環保、通訊、能源、安全和綜合防災等要求;
4、滿足風景名勝、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
法律依據:《建設部關于統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地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件。附圖和附件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圖和附件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置條件及程序有哪些
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置條件:
1、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規劃;
2、與城市各類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相協調;
3、滿足環保、通訊、能源、安全和綜合防災等要求;
4、滿足風景名勝、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
1、申請人通過現場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單》,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行政機關作出許可/不許可決定后,通知申請人前往窗口領取審查結果。
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擴展資料
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單位公章);
2、立項批復;
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復印件);
4、項目合同(復印件);
5、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1:500或1:1000勘測定界圖3張(藍曬圖,現狀地形,長春市統一坐標、統一高程,包括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建構筑物位置),同時提供一份電子材料;
6、關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7、經土地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
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復印件);
③、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④、如屬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還需提供開發公司資質證明(復印件)。
注: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政務服務網-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許可證和建設規劃證怎么辦理
沒有建設許可證和建設規劃證,只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并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長春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相關政策決定是否可以辦理房產證,可以直接向相關負責人部門詢問意見。
擴展資料:
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參考資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百度百科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么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條件具體如下:
(1)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2)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3)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5)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規劃許可證辦理流程是什么
規劃許可證辦理流程具體如下:
1、在工作日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申報;
2、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3、申報材料經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4、項目經辦人接到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并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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