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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024.01.05 11人閱讀
導讀: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在后一種情況下,繼父母子女之間確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且只適用于有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情形,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相互繼承遺產的關系,這里的前提是“有撫養關系”。

繼父母有哪些法律地位

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地位有:

1、具有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且只適用于有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情形;

2、姻親關系。適用于繼子女與繼父母不存在扶養關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父母的法律地位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情形。

1、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隨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隨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案例:我母親與后夫由于感情破裂,在一九九三年離了婚,后夫原來有一個兒子,我母親從未過他的贍養,也不愿對他承擔什么義務。請問:我母親與后夫離婚后,我母親與后夫的前妻所生的獨生子在法律上是否已經解除了親屬關系?他們之間還存在繼承問題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大體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繼子女已成年并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他們的生活費、教育費仍由其生你(或生母)負擔,因而繼父母子女之間只有擬制血親或一般的共同生活關系;二是繼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確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在后一種情況下,繼父母子女之間確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在后一種情況下,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相同的。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相互繼承遺產的關系,這里的前提是“有撫養關系”。但是,在繼父母離婚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就有所不同了。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父母子女。”這是因為,父母子女的這種直系血親,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自然血親,它不會因父母的離婚而消失或變更。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則是一種在繼父母合法婚姻存在期間,法律上確認相當于血親的抑制血親,實際上并無血緣關系。如果繼父母離婚后,確認這種擬制血親的基礎便不復存在了,因而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這種擬制血親關系也即隨之結束。從上述情況看來,你母親和后夫之子并未形成撫養關系,當然不存在繼承關系。 繼父突然生病死亡,和繼父共同生活了十六年的繼女認為自己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父的遺產。為此,張某走上法庭,主張自己的權利。近日,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個體老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突然因病死亡,留下大量財產和債務。因為財產爭執,王某之母、王某之女將王某現在的妻子李某訴上法庭,請求繼承王某的遺產。在訴訟過程中,王某的繼女張某(系李某親生女兒)以自己與王某一起共同生活16年之久,已經在繼父母子女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為由,請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遺產繼承。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第24條對婚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了明確的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后,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擬制血親,與自然血親不同,并非所有的繼父母子女都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婚姻法》的27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母子女之間只有形成了撫養關系,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負擔及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或者對繼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顧、教育和保護的。可以認定為形成撫養關系。《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在本案中,張某作為死者王某的繼子女,跟隨王某生活了16年,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其要求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訴訟來分割繼父王某所遺留的遺產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是將繼父母子女關系轉變為養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行為。

《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有收養一名的限制。”這樣規定,對穩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家庭關系、避免繼子女和生父母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有利于被收養的繼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意義。

由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這一規定的限制;作為收養人的繼父或繼母不受“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周歲”這四項一般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中明確指出:“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所以福生不能終止對你的贍養,如果你們之間要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與原生子女居于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繼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樣的?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地位是:

1、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適用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

2、姻親關系。適用于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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