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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利息是共同財產嗎(婚后利息屬于共同財產嗎)

2024.01.06 510人閱讀
導讀:婚前存款婚后存定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存款如果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約定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約定,則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拆遷補償費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定期存單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利息也屬于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婚后轉存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

婚前存款婚后存定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存款如果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約定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約定,則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前存定期,婚后到期,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存定期,婚后到期,不是共同財產。婚前的定期存單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利息也屬于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婚后轉存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

婚內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所述,婚前存款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一起管理和挪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存款婚后利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可以分為兩類: 孳息 和投資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過自然規律或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系即可定期獲得收益。 因此,夫妻如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不屬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仍應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拆遷款婚后利息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拆遷款婚后利息算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拆遷補償費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包括離婚、宣告無效或者死亡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已經確定,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

3、具體分割的標準和方式已經確定,包括按比例分割、協商分割或者司法裁決等;

4、已經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包括財產權屬證明、財產評估報告、債務證明、離婚協議書或者判決書等;

5、具備法律手續和程序,包括辦理財產權屬轉移手續、繳納相關稅費等。

拆遷安置房過戶給別人需要提供以下手續:

1、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產權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及復印件;

4、受讓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及復印件;

5、受讓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如受讓人為已婚,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6、房屋過戶申請書,包括雙方簽名及經辦人簽名。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具體程序和標準可能因地區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或公證機構的幫助,以確保分割方案的合法性和權益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孳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孳息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該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其所產生的孳息,自然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該財產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則其在婚后所產生的孳息,仍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綜上所述,孳息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后沒有任何行為或者勞動所獲得的孳息就不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如果在婚后雙方經過共同的經營或者是進行了相應的操作的,所得孳息可以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存款利息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是,利息不屬于“投資取得的收益”。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慮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經營行為而產生的,前者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所得,而后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利息是共同財產嗎

婚后利息一般認定是是共同財產的。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投資收益,包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另有約定外,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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