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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兩個月離婚彩禮返還多少(結婚兩個月女方要離婚彩禮該退嗎)

2024.01.06 55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

結婚兩個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然而,彩禮如何返還呢?本文為您做出了詳盡的解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兩個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彩禮屬于夫妻財產,結婚兩個月內離婚,應將彩禮返還,但實際執行難度較大,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彩禮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婚姻關系在結婚兩個月內解除,應當返還受贈方的彩禮。但是現實操作上,彩禮的數量與具體的細節極其復雜,很難進行明確的界定,同時追回彩禮也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具體來說,彩禮的金額、種類、是否有收據等問題都可能會影響判斷,同時還需考慮到婚禮中的其他費用等問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通過法院對彩禮的歸屬進行判決,但由于具體情況不同,判決結果也會存在差異。

如果彩禮是作為家庭首付款給予,離婚后是否需要歸還?如果彩禮是作為家庭首付款給予,則存在一定的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的具體性質需要考慮實際情況。如果該彩禮僅限于購買房屋,并且并未作為個人財產交付,則應當返還。

彩禮作為中華傳統婚嫁禮儀的一部分,既代表著感情上的祝福與信任,也存在一定的商業色彩。在現代社會中,應將其合理融入到婚姻法律之中,充分保障婚姻關系雙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條 受贈方因違反承諾協議或者重婚、欺詐、暴力等惡劣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應當歸還對方的財物。

結婚兩個月就離婚能要回彩禮嗎

看情況而定。如果屬于以下情形,需要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他情況不需要返還彩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有證,結婚兩個月男方起訴離婚要彩禮返還嗎

一、登記結婚2個多月男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1、登記結婚2個多月男方提出離婚,如果符合返還彩禮條件的是能請求返還的。

2、法定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后面兩種應該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離婚后嫁妝能不能退

1、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妝,與男方給付的彩禮,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屬性,從法律關系來說,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后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但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因此,判斷嫁妝的性質,還是要根據嫁妝給付的時間和登記結婚的時間進行認定。如果是“領證”之前給的,嫁妝應當作為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帶走;否則,從法律上說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4、當然,如果雙方按照民間的習俗或協商一致,在離婚時各自退回彩禮和嫁妝;或者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對彩禮和嫁妝的性質和返還事項另有書面約定,法律也不會加以干涉。

男女離婚時候是否要退回彩禮,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如果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如果您遇到了男女離婚彩禮退還的具體規定或是相應退還彩禮的具體要求,

結婚兩個月女方要離婚彩禮該退嗎

結婚兩個月女方要離婚彩禮該退的分兩種情形,具體如下:

1,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雖然在民俗上講,形式上已經“結婚”、共同生活居住,但是,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這種情形退還彩禮。

2,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沒有共同生活的:已經領取結婚證,成為了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沒有進入共同生活狀態、沒有一起居住。這種情形退還彩禮。

返還額度的認定,具體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兩個月彩禮退多少

法律主觀:

一般結婚后的彩禮,在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是否退還,大多數是不會退的,但是有特殊情況的除外。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訴訟中關于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于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當事人雙方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二)當事人雙方雖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過的;,(三)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適用上述第二、三情形的,需以雙方當事人離婚為條件。,結婚四個月離婚彩禮一般不退還,彩禮一般認定為贈送給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返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遺贈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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